一、江宁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云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二、拆迁房屋,被拆迁方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吗?
1、拆迁房屋,被拆迁方不一定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既包括实际损失补偿,也包括预期利润损失补偿。
实际损失补偿主要有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以及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预期损失主要指根据往年的情况,企业可期待的利润,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几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江宁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结合江苏省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方通过查阅补偿标准,一般可以确定自己大致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以及补偿方式等的相关事项,都是需要协商后才可以确定的。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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