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形有哪些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刑法》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按照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传播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朋友之间或者情侣之间的定向传递淫秽物品行为,没有向社会大众散布和使不特定人群感知的,不属于本罪的传播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侵犯的主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的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目的,有的是寻欢作乐;有的是寻找刺激;有的是取悦于他人。如果为了牟利而传播淫秽物品,则构成《刑法》第363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不构成本罪。
第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年来进行处罚,但是这里指的就是一般的情节,如果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还是按照《刑法》第363条当中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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