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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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一、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是需要遵守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执行,特别是在存在新的违法事实后,是需要立即收监并进行数罪并罚处理的,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期限届满后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可以释放当事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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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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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什么场所
[律师回复]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什么场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至于是什么场所,还要看办案机关有没有宣布相关的“禁止令”,具体内容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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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什么场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至于是什么场所,还要看办案机关有没有宣布相关的“禁止令”,具体内容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进入哪些场所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至于是什么场所,还要看办案机关有没有宣布相关的“禁止令”,具体内容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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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后当事人需要遵守有关规定,对于办理了取保候审的,还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是需要立即来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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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进入境外融资市场
[律师回复]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  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然而面对企业的外汇融资需求,境内银行提供的外汇融资服务却稍显逊色,支持实体经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带来的便捷: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
取保候审中特定场所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取保候审中特定场所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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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取保候审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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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市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  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然而面对企业的外汇融资需求,境内银行提供的外汇融资服务却稍显逊色,支持实体经济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带来的便捷:  自由贸易区内允许外国船舶自由进出,外国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对进口货物的配额管制。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都可在区内自由进出,在区内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销、制造、拆装、改装、加标签、分类、与其他货物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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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
在特定场所,取保候审者禁止行为包括:进入可能再犯罪、侵害公共秩序或扰乱他人生活的场所,以及与涉嫌犯罪活动直接相关的场所。 同时,不得破坏证据、干扰证人,或进入其他可能阻碍取保候审执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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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得进入哪些特定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比如犯罪现场、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和审理的场所。另外,不得进入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场所,如赌场、酒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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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真正进入民事再审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真正进入民事再审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基础数据提取
1、在威科先行的法律信息库的“法律法规”中检索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我们发现,在该数据库中收藏的各级引用民诉法
第二百零四条(该条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处理的民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共计54307件。由于受申请再审的不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还是同意再审,均应当适用该条文。因此我们提取该数据作为该数据库中收录的各级人民已处理的再审案件的数量。
2、经进一步检索,在各级处理的54307件再审案件中,最高院共处理了再审民事案件3793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18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
(3)物权纠纷,151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
(9)权责任纠纷,53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123件。
3、由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决书中,就申请人不服判决的案件,基本都在裁决主文第二项表述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在上述检索结果中,再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最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指当事人不服判决的案件,下同),共计774件
依据案由对最高院处理的774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划分,其中:
(1)人格权纠纷,5件;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
(3)物权纠纷,42件;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
(7)海事海事纠纷,65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
(9)权责任纠纷,8件;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
数据分析
(一)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2020件,占64%;
2、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81件,占13%;
3、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463件,占12%;
4、物权纠纷,151件,占4%;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123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65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53件,占1%;
8、人格权纠纷,18件,占0.5%;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4件,占0.3%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3件,占0.3%。
(二)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民事案件中,不同案由的案件数量及占比如下(由高到低排序):
1、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占67%;
2、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占12%;
3、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占9%;
4、物权纠纷,42件,占5%;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26件,占3%;
6、海事海商纠纷,14件,占2%;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占1%;
8、人格权纠纷,5件,占0.7%;
9、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占0.1%;
10、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占0.1%。
(三)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定再审率(由高到低的排序):
1、物权纠纷,42件,再审率28%;
2、人格权纠纷,5件,再审率28%;
3、海事海商纠纷,14件,再审率22%;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16件,再审率21%;
5、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26件,再审率21%;
6、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1件,再审率20%;
7、侵权责任纠纷,8件,再审率15%;
8、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70件,再审率15%;
9、劳动争议、人事争议,1件,再审率8%。
10、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件,再审率7%;
在最高院处理的3793个案件中,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774个,平均裁定再审率为20%。
(四)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
民诉法第二百条一共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这十三种情形,我们分别在774个裁定再审的案件中进行进一步筛选,然后得出如下检索结果(由高到低):
1、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490件,占63%;
2、情形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33件,占28%;
3、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56件,占7%;
4、情形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件,占0.4%;
5、形形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占2件,0.2%。
6、情形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件,占0.1%;
7、情形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1件,占0.1%;
8、情形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件,占0.1%;
9、情形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件,占0.1%;
10、情形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件,占0.1%;
1
1、情形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0件,占0%;
1
2、情形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0件,占0%;
1
3、情形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0件,占0%。
初步结论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初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最高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合同纠纷、适用特殊程案件(主要指执行异议之诉)、有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定再审率高于平均裁定再审率。
上述几类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大一类是对社会秩序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如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易影响案外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大类为合同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纠纷,该类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大且涉及专性较强的法律问题;
2、裁定再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案件主要是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该类案件均为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该类的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各级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因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较少出现错误,同时就此类案件当事人也难获得新的事实和理由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该类案件的再审率较低可能与该类案件主要为侵权纠纷且专业性较强有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难以获得推翻原审判决的理由。
3、在最高院裁定重审的案件中,几乎全部因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或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因此,律师在准备申请再审的案件时,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审查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以提高申请再审准备工作的效率。
再审程序,学理上称之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经过生效裁判的案件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
1.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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