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诈骗提供银行卡帮助构成什么犯罪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自己或者好友的成套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认定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正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至于他人究竟是谁、他人是否被查获、他人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在此意义上说,即使不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完全能够妥当处理所有的帮助行为。事实上,最终认定为本罪的情形并不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诈骗构成帮信罪,这项罪名破坏了信息网络环境,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出现自然人犯此罪的情况,可以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单位犯罪行为的,需要实行双罚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支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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