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到法院是否能减刑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影响量刑的酌定情形有哪些
一是被害人过错。
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学界说法不一,实践中争论不止。
但“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这个“因”应当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对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
二是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实施犯罪以后极度的后悔,有的甚至不相信是自己所为;
还有的人犯罪后其家人、朋友、同事根本不相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
而这些犯罪的行为往往是在被告人爆发式的、强烈的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
其犯罪过程具有时间短暂,迅猛激烈、难以控制的特点。
三是真诚悔罪。
悔罪被告犯罪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主观心态,这种主观心态无疑是正面和积极的。
这种主观心态客观上反映了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而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和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观恶性)将在法官量刑起到重要作用。
四是犯罪动机。
人的行动总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进行的。
引起和推动个体去从事某种犯罪活动以满足一些不合理需要的意念和愿望,就是犯罪动机。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
因此,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综合上面所说的,逮捕了后并没有正式的进入到审判的阶段,一般要减刑是需要等到案件的结果判决了之后,但只要认错的态度良好,而且也积极的配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那么就会有减刑的可能性,所以,不同的阶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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