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是合法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来说,从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是因为公安机关再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时候,检察院通过批捕,但是在进行审查起诉的时候没有进行相关的通过。
因而导致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起诉,所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居住监视的方式来搜集更多证据。
取保候审在当代的中国是属于在案件调查过程当中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方式,监视居住也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措施,比如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被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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