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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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

一、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

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是适用的,一般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二、一般醉驾可以保释

醉驾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保释的,保释,我国相应的制度叫取保候审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此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综合上面所说的,醉驾是属于刑事犯罪一般只要被认定之后就会开庭处理,但如果所存在的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证据也清楚,一般是可以适用简易的流程来进行办理,法院在受理了之后二十日内就可以审结,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醉驾简易开庭的流程适用吗,一般醉驾可以保释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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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民事开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醉驾民事开庭的情况下,一般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醉驾行为的认定和判罚标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况,所以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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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法院开庭简易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以下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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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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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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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不适用简易程序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诉不适用简易程序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除部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民事诉讼都是适用简易程序的。
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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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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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醉驾法院开庭简易流程是应该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醉驾开庭简易流程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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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诉讼中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
不能适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如何解释小额诉讼程序?如何解释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律师回复]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等,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3.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八、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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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现在有许多当事人不了解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法监督法院审判人员是否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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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样解释小额诉讼程序?怎样解释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律师回复]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等,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3.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八、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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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流程是否适用诉讼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
不能适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简易手续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简易手续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
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一)争议标的不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案情简单.案情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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