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一般情况下,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
二、怎样变更子女抚养权?
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可以和女方协商,协商不成功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4、原抚养人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别人抚养的。
5、原抚养人有其它违法行为而侵犯子女权利的。
孩子母亲妨碍父亲探视孩子,并不能构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原因。孩子由谁抚养,应取决于由谁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在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及时的作出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比如说双方协商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共同抚养,当然,无法协商处理的时候只能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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