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一般上下班受伤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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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认定工伤一般上下班受伤算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认定工伤一般上下班受伤算吗?

一、认定工伤一般上下班受伤算吗

在上下班的时候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受伤;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

1、工伤申请登记:

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辖区社保处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接待登记簿(工伤)》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2、受理工伤认定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为受理时限,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受理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4、社保处将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及有关资料,在接收申请5日内,报局工伤行政主管部门。

5、工伤认定申请信息录入:

工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保处报送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规定时限(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6、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将缺少的所有材料全部列出。

7、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伤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8、审批延期: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在作工伤认定结论时可以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要履行审批手续,填写《行政部门延期审批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9、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10、送达登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11、归档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一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1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

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工伤生育中心、劳动监察大队各一份。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的认定也是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在上班时因工作的原因受到的伤都可以享受到工伤的待遇,但如果下班在认定工伤时要求就比较严格,发生事故必须是因非本人的原因,如果自己占主要的责任,此待遇是不能享受到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认定工伤一般上下班受伤算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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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受害者受伤当日休息,其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替换同事既非其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单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因此,经单位允许代班的才是“工作原因”,擅自代班的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
由此可知,仅各用人单位允许代办的,代班中遭受事故伤害,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受伤者擅自代班的,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形不属工伤,但由于受害者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事务而受伤致死,且没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担责任,可以基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受益方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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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途中受伤单位否认如何举证
上班途中受伤后,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职工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书、劳动合同等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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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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