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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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

一、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

工伤已经纳入社会统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旧病复发,是由工伤职工自理。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受害人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时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发生工伤是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承担工伤员工的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工情况下,那么所有的医疗费和补助费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工伤一定要做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报告是赔偿的依据。

二、工伤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是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的,此时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的,并且劳动者也是可以申请工伤待遇的,如果是劳动者的工伤复发的,此时也是视同于工伤的。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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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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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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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
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劳动者是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的,此时是包括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四种保险的,尤其是工伤保险,在劳动者遇到工伤的时候是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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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徐州市外地车牌在徐州违章在徐州能处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本人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处理办法,其弊端是手续繁琐、过程复杂。 2、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地有朋友的话,可以直接把违章通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递送给你的朋友,请朋友代办。这种处理方法对车主来说好处是一劳永逸,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舟车劳顿,但是某些省市交管部门不接受他人代办,仍需驾驶员本人办理。 3、通过一些开展了异地违章代办的车友俱乐部或其他相关经营机构办理,但要注意必须选择有正规资质和实力的机构,否则极易上当受骗。这些代办机构一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代办前要与车友俱乐部或经营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简捷方便,省去了车主本人到场的麻烦。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目前对此项服务还没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责任和权利的归属是产生纠纷的隐患。 4、通过邮政代缴违章罚款的业务。开展邮政代缴异地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后,将使车主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办理异地交通违章罚款的缴纳,为车主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但是,由于此项业务的实施需要做到邮政部门、交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此项代缴业务只在全国部分地区省市开展。另外,由于邮政部门只能代缴罚款,对于产生扣分的违章情况则无法办理,因此在业务受理范围上存在局限性。
工伤后的旧病复发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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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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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徐州车管所可以过户到铜山区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徐州贾汪登记车牌的机动车,不能在铜山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一起到车辆登记车牌城市徐州贾汪所属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再由受让方到落户城市铜山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时,需要车辆到场,车辆手续证件齐全,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检合格。需要双方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出示在本地的居住证。  参考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在徐州买的车能在徐州过户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地户籍在徐州购买二手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有徐州本地居住证才可以办理。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车辆之前违章处理完毕,车检合格。  由买卖双方持有各自身份证和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双方一起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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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能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旧病复发死亡能索赔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待遇因不同时间段和不同伤残等级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按下列办法享受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发放从所在省规定标准,各地规定不一;
三、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因病享受死亡待遇;
四、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没有如何工伤方面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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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徐州工伤旧病复发管理单位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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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旧病复发死亡可以索赔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待遇因不同时间段和不同伤残等级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按下列办法享受待遇:
一、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发放从所在省规定标准,各地规定不一;
三、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死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因病享受死亡待遇;
四、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处理,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没有如何工伤方面的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作后旧病复发是否能算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职工所述不是工伤。r《工伤保险条例》r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 (四)患职业病的;r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r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r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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