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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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一、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一)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

1、仲裁的对象不同,劳动仲裁的对象是劳动关系纠纷,经济仲裁的对象是经济合同纠纷

2、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经济仲裁适用《仲裁法》。

3、仲裁委员会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经济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组织。

4、仲裁的效果不同,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共同点具体如下:

1、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被受理后都会被开庭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若是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法院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适用劳动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在发生经济纠纷之后,若是双方当事人之前签署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也可以提出仲裁请求。根据规定,提出劳动仲裁是不需要收取仲裁费的,但是经济仲裁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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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管辖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非强制性的,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基础上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机构才有权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另外,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的管辖权
(2)组织机构不同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性的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因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诉讼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然而是国家的,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
(3)审级制度不同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采用一审终审制,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或向其他机关提示变更的请求(只有少数国家认为可以上诉,如《仲裁法案》的规定)而诉讼一般都要二审以上才能终审这便可能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
(4)受案范围不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产生的纠纷;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的受案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5)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经济诉讼一般是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公开作出;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6)当事人对生效文书救济的途径不同
1、对生效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2、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申请再审,也可以请求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抗诉
(7)对生效文书申请执行的不同
1、对裁决书只能向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我朋友和他们公司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关于仲裁协议有约定管辖,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表现编辑
环境保护风险不仅表现在由于增加生产成本或资本投入而造成项目降低甚至丧失原有的经济强度,而且表现在一旦项目投资者无力偿还债务时,贷款银行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之后也必须承担同样的环境保护的压力和责任。进一步,由于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项目本身的价值也就降低了。
管理编辑
(一)在项目设计中考虑环境因素
一方面,要熟悉所在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的可行性研究中。另一方面,必须将令人满意的环境保护计划作为融资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并且该计划应留有一定的余地,确保能适应将来可能趋严的环保管制。三是项目文件应包括借款人的陈述、保证和约定,用来确保借款人重视环保并遵守有关法规。
(二)在合约中明确列出各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即估计项目的环境责任风险,包括项目公司、项目所在地、与项目往来的供应商和运输商、项目产品的用户等。有鉴于此,很多项目融资中,将承担因前土地业主所产生的污染视为次要条款,这样,保障项目投资者在没有违反主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合同仍然生效,而投资者只需采取适当的解决办法即可,如成立一些附带条件的契约账户,投资者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于该账户,用来支付解决环保问题。
(三)投保环境保险
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都可以通过投保来降低环境风险。但是,在项目环境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保险难以包括除事故以外的风险和损失。由于过去的污染、逐渐变化的污染或违约造成的损失都很难得到保险。由污染支付的罚金和污染给项目带来的损失将不能被保险所补偿,即使能得到保险,金额也是有限的,而重大的环境损害的潜在责任将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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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与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一、申请程序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二、机构设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三、裁决效力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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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劳动争议纠纷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嗣后,双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此时该如何处理 是作出相应的决定还是不予处理该申请。因为我国对于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该类纠纷未先仲裁,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受理了并作出了确认有效的决定,那该调解协议就有强制执行力了,这就会背离了我国关于劳动仲裁前置的有关规定如果不予受理则有待《人民调解法》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部分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其规定了人民调解调整的对象是“民间纠纷”。但是“民间纠纷”在我国法律上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纠纷类型很多,这就有必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否则,就会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难以区分,三类调解之间的效力也难以确定。这将会给基层的实践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和混乱。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也有合同无效的规定,这是对合同自由的必要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能与合同法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在确认此类协议时,应做出确认无效的决定,而不能不予确认协议的效力,否则当事人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误解。同时,如果存在无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比如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则应该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故此,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结果上笔者觉得应该有三类处理结果:有效、无效、不予确认。该法同时应该对此适用的条件、范围做出细致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一些问题,给一方当事人启动程序造成麻烦。依照现规定,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申请,确认程序就启动不了,这就会造成先前做的调解工作白做的困境,当事人只能通过提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当事人若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又就该纠纷向,此时法官应该认真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议有效,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给当事人说明情况,建议其申请司法确认,保证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则就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必要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中的作用。为了能够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做出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必要尽可能的充分认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防止出现“调成亦无果”的尴尬情况,造成社会成本增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调解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合同诈骗与经济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动机目的上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
2、开始并无明显的骗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
4、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行约能力还没有明确的认识,主要指行为人实际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从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判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别。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上,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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