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离婚男人该不该要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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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30岁离婚男人该不该要抚养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30岁离婚男人该不该要抚养权?

一、30岁离婚男人该不该要抚养权

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如果孩子跟父母一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能为孩子提供健康、完善的成长环境,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那么这时,孩子的抚养权就没有变更的必要;如果说孩子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那么就有必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二、擅自变更子女抚养权应该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一般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就是两个人可以商量来进行解决所有问题,不需要区法院进行处理,一种就是起诉离婚,很多人都会选择起诉离婚因为双方的问题很难解决,对于孩子的抚养权要依法来进行处理。

对于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来说,一般是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都是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的,所以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30岁离婚男人该不该要抚养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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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0%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
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如,有这样一个案件,父母双方各自月收入高达5000元以上,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抚养费,另一方则认为,我只能保证子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存起来,因而,不同意按这个标准给付。而有的法官则认为,这是一个法定标准,应当按这个标准给付。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
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如有的在判决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抚养费后,又另判决给付外医疗费、教育费等。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把医疗费和教育费排除在抚养费之外,这在逻辑上存在种属不清的矛盾;在结果上,实际上加重了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负担。这种判决是不对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先看
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不再承担抚养费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此外,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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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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