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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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一、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对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三、共同犯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共同犯罪的定罪证据有哪些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的标准,才能被认定成共同犯罪,如果其中一方对于所谓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误给实施犯罪的人提供了帮助的,像这种情况,就不能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是共同犯罪。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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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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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般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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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团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较一般的共同犯罪,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
什么叫共同犯罪和一般犯罪和集团犯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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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对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必须是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参与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参与犯罪的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同一客体。在共同犯罪中,要区分主犯和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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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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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中的共犯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案中的共犯一般判多少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强奸案中的共犯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案中的共犯一般判多少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什么是犯罪集团,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较一般的共同犯罪,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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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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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
1、主体条件。
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由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可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这一点实事上同共同故意犯罪完全相同。
李教授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该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定为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我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缩小了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不利于正真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不仅不利于遏制过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因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或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还包括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生活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所以我们不能将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但是对职务、业务上的过失共同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处罚原则上要加以区别不可以一概而论。
2、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人以上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也可以是作为和的结合。在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仅自己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也没有能够履行促使其他人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和单个过失相同也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共同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所在,就只有危害性的共同过失行为本身来看,它的危险性显然还是一种可能性,但就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这种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损害。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根据一定的标准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如此,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
各行为人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只有共同过失行为引起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基础才能成立,即每个过失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过失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危害结果负责,各行为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因果联系无法查明,但是不等于说因果联系客观上不存在。
3、主观要件。
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只有共同过失才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使得各行为人主观罪过具有内在一致性,各行为人主观上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均不影响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必须基本相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目标的指引,但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待共同注意义务存在共同心态,各行为人都应该自己注意并促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加以注意,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各行为人多没有加以注意,以致产生共同不注意。各行为人都不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相互补充的心理,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表现为行为人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希望他人履行或放任他人和自己一起懈怠这种共同注意义务。 这种意思联络虽然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犯意沟通,但是这种意思联络能相互促进,强化对方不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作用。 这就使得过失共同犯罪也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
4、核心要件。
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本文所探讨的果实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那么何谓共同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共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样的行为也应当顾及。”我认为林教授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定义是比较科学完整的:“各行人不仅负有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义务,而且负有督促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换言之,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义务。”林教授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共同注意义务予以界定。共同注意义务不仅表现在相互遵守上,而且还表现为内容的共同上。为了更好的说明共同注意义务,下面,我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
A、张某于一日夜晚骑摩托车误将一人撞成重伤,张某正停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时,王某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再加上天黑,王某躲让不急,把行人当场撞死。
案例
B、甲和乙为某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一天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从楼顶扔了下来,恰巧砸在在行人丙某的头上,致使丙某当场死亡。
在案例A中张某和王某进行着没有联系的行为,张某和王某仅仅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注意的单独义务,而没有监督他方也加以注意的共同义务,他们的义务之间不存在共同性,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共同性,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千万不能使他们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只能算是一种非常的巧合,只能算是一种过失竞合。
在案例B中甲、乙的行为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又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危险,他们之间就存在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实施违同注意义务行为的心态也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就具有了主客观的共同性。
由此可见,共同注意义务是区分过失竞合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和首要前提,双方或多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是不可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我认为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应当由法官根据“共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为标准确定共同注意义务。如射击伤人案中孔某和雷某的共同行为本身就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案例B中甲和乙的行为也共同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因此他们之间都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影响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应当对共同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将基于某种巧合的过失竞合行为也作为过失过失共同犯罪处理,否则必将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扩大了处罚范围,株连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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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共同犯罪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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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犯的共同犯罪形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
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以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必须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客观方面来讲,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其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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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犯,共同犯罪形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共犯,共同犯罪形态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
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以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必须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客观方面来讲,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其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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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必要共同犯罪有哪些?
必要共同犯罪包括重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必要共同犯罪有三种形式;一是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二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三是集团性共同犯罪。更多关于必要共同犯罪有哪些的问题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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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共犯,共同犯罪形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共同犯罪的法定概念科学地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现象,它表明共同犯罪
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因而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故意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主体,即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同一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应当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从主观方面讲,可以故意的内容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是基于一个直接故意和一个间接故意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必须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从客观方面来讲,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且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其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有的作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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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问题解答如下,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
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一般涉及刑法相关的问题,就意味着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违法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赢了网建议各位朋友遵纪守法,健康生活,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共同犯罪中对个别共犯认定犯罪中止不宜过严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只要有犯罪结果发生,就不存在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了呢笔者认为,可分情况考查个别实行犯的中止行为。

一,对于加入犯或其他共犯,如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没有组织、指挥、出谋划策或用语言鼓励他人实行犯罪,也未配合、协助他人实施犯罪,只是跟从,而最后又未亲身完成犯罪,其对他人完成犯罪的支持作用比较轻微,则可以不以他人既遂为既遂。其自动中止犯罪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因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定为犯罪。

二,行为人在前期行为中积极实施犯罪,但后来因某种原因,自己不但自动中止犯罪,而且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前,又尽最大努力制止其他人继续实施犯罪的,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可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以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必须具备“有效性”。这对于一人犯一罪的案件不存在问题。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掺杂了其他共犯的因素,适用有效性标准则过于严格。在其他共犯执意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要求其做到有效制止犯罪,很多情况下是勉为其难的,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只要行为人在自动放弃犯罪后,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并为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尽了真诚的最大努力,以消除自己前行为对其他人完成犯罪的积极作用,如奋力阻止、帮助被害人逃跑、打110报警等,但因身单力薄等原因而未避免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认定共同犯罪个别共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在坚持共同犯罪原理的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原则,以鼓励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尽可能减轻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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