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开庭前没收监是否合理?
监视居住开庭前没收监是完全合理的,收监建立在被判刑的基础上,法院未定罪量刑之前,不存在收监。收监条件是:
②不具有应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况。
③必须具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二、收监的程序是怎样的?
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
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
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
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
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无论在开庭前对犯罪嫌疑人采用了哪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法院还没有最终出具判决书之前,是绝对可能收监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也不是收监,而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庭前也可以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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