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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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一、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1、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具体如下: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申请享受工伤待遇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1)、(3)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不管是江西抚州,还是其他其他省市地区的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是想要享受工伤待遇,首先需要被当地的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若伤情已经影响了正常生活、劳动能力也受损,可以请求鉴定伤残等级。获得伤残鉴定书之后,可以提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请求。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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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舅舅的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请问一下郑州市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问的郑州市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住宿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眼、假牙、轮椅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7、住院期间护理费(单位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lt;1gt;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lt;2gt;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lt;3gt;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5%
2.
2、
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lt;1gt;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6个月
lt;2gt;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60%
lt;3gt;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六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4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lt;4gt;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56个月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46个月
2.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lt;1gt;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7个月
lt;2gt;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2个月
八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0个月
九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8个月
十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lt;3gt;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36个月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26个月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你好,我是抚州市人,在抚州这边的一个工厂打工,上个月上班的时候被机器绞断了左手手掌,想要一次性赔偿,请问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抚州工伤如何赔偿有明确说明。
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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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次性交社保要多少钱待遇如何
[律师回复] 对于抚州一次性交社保要多少钱待遇如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可以一次清吗社保是不能一次性缴纳多年的。因为社保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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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但是是一级工伤,所以我想知道,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造成1-4伤残全国统一,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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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台州市工伤待遇申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台州市申领工伤待遇流程: (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5)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7)先行支付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人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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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在襄阳居住,前几天上工的时候在工地被砸伤,申请了工伤赔偿,想要咨询一下襄阳市一次性工伤待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襄阳市一次性工伤待遇,相关政策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32元/月、二级125元/月、三级118元/月、四级110元/月、五级103元/月、六级88元/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59元/月,其他人员增加44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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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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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公司有人最近不幸受了工伤,想要进行工伤待遇的申请,想请问律师个人工伤一次性待遇如何什么,相关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在工伤伤残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员工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应该按照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绩效属于工资中的一个项目应该包含。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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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么样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抚州市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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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荆州市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2014年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规定,对我市2015年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待遇调整对象是2014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240元;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5%(增加额不低于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1525元/月、1220元/月、915元/月。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台州市应该怎么申领工伤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台州市申领工伤待遇流程:
(1)工伤登记:用人单位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始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或和《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上述材料后先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查,审查部门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与资料,核对工伤认定事实,确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进行工伤登记电脑录入。
(2)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用人单位准备上述材料到工伤登记窗口登记完毕后,到工伤待遇结算窗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的规定;批准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台州市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的根据规定进行联网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结算表,再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用人单位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3)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自愿确定一家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结算窗口审核后出具《辅助器具配置通知书》;在配置标准的最高限额内由审核部门与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4)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缴费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审核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多次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综合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审核部门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伤残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伤残职工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5)工亡待遇审核: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审核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五)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审核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审核部门应审核近亲属的申请资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进行核定。
审核部门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本人工资,核定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生成《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供养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6)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审核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审核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康复)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康复)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7)先行支付审核: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审核部门审核以下资料:
(一)人民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先行支付申请;
(三)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责任主体不能确定的,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五)本人承诺书
审核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经复核、领导审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门。
(8)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审核部门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审核部门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转财务部门。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音讯消失的第4个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待遇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发放;在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结构联网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
财务部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工伤待遇定期支付费用审批核定表》后,再次复核无误后,二个工作日内拨到用人单位帐户或伤残职工个人帐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拨到用人单位帐户,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拨到个人帐户,特殊情况下要求拨到单位时,必须单位书面申请、个人书面同意,或者劳动仲裁书明确裁决。
待遇审核部门对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实行一年一次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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