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前的借条能作为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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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开庭前的借条能作为证据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离婚开庭前的借条能作为证据吗?

一、离婚开庭前的借条能作为证据吗?

离婚开庭前的借条可以成为法定有效的证据证明,但借条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是客观、真实、合法,要让借条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要符合以下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内容合法。

在夫妻双方债务纠纷诉讼离婚时,如果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偿还的,借条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证据。

但是借条可以作为证据起诉,借贷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合意的发生,不能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对钱款交付证据进行补充。

二、离婚时债务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首先确定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不同的方法处理:

(1)对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起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却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其按照约定的时间予以偿还。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为家庭成员治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偿还的,可以提前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提前偿还的,则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这部分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偿,或者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债务,在债务到期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判决由一方负担或者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借条是可以作为证据被使用的,经法院认定债务债权关系成立的,还需要对于离婚后债务由夫妻双方谁来承担进行确定,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离婚开庭前的借条能作为证据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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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于事件现场的拍照,也可作为证据,取证时,要确保照片准确记录了关键信息,没有漏拍、画面清晰,保留原始设备中的照片文件,以证明照片的真实性,如果要求出示原始载体时,无法提供会很麻烦。同时拍照时要保证真实性,不要使用美颜相机,不要使用美颜、美图功能的软件。否则会产生无法鉴定真伪的结论。同时切记不要修改照片的内容,不要对照片进行裁剪,缩放,旋转,调整亮度,调整对比度等操作。
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的照片,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但最终还是需要看究竟此时是根据照片中的内容来对案件进行证明,还是仅仅是照片就可以提供证明,不同的情况下其实对照片的定性也不同。一定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切记不能有违法的行为,否则会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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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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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证人作证和庭前交换证据是怎样的 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三天向人民提出申请。证人应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得留在法庭旁听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庭前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在合议庭的指导下,按时参加庭前交换证据,将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复印件,或反驳、反诉的证据的复印件交对方当事人,并应在本院的证据交换清单上签字。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新规定的解读 1、自然人证人 适格的自然人证人能够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进行实际感知,并能够通过组织语言如实地表达其亲历的案件事实。未成年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思的,可以作证人。 2、单位证人 将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是我国所特有的规定。单位证人不同于自然人证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证的方式通常是单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出具书面文件。《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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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应准许证人提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功能在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当“效率与公正”两大法律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优先为原则。这样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二、从证人提交的证据的性质分析,可以准许证人当庭提交证据
首先,证人所交的证据不能认为是申请证人出庭方证据,因为,这会意味着证人申请方是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的,申请方就会失去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从公平的角度,不利于申请方。
其次,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归纳为证人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言的辅助材料。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证据才能被质证,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辅助材料,就不能进行庭审质证,法官无法辨别辅助材料的真伪,以此不能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它就丧失作为证据应有的价值。
最后,证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归属为调取的证据,理由如下:
1.从“公平、公正”立法精神分析。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指向性单一,只会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保持公正立场,贯彻“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
2.从证据的来源分析。虽然证人是由当事人向申请出庭,但是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申请方向提交的证据,而是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作证过程中直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怎么可将该证据归属于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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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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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的证言
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即使是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亦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予以采信。
2、报警纪录
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时,不能报警,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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