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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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应当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3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①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可以不予逮捕。

根据《规则》第144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五)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

(六)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综上所述,不批捕不代表检察院不能起诉,但是对于已经怀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是不会批捕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怀孕就可以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批捕跟审查起诉之间是没有直接的联系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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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直接起诉情形是什么
不逮捕直接起诉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还没有办理逮捕手续,但是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被告人需要逮捕,那么这时可以在没有办理逮捕手续的时候,直接就进行判决,收进拘役场所或者是进行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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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丈夫参加了聚会后醉酒开车回,被判处拘役,朋友希望可以给丈夫一些教训想让丈夫直接被逮捕。请问一下,酒驾判处拘役可以逮捕吗?相关部门可以直接逮捕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被判处拘役可以逮捕吗的问题如同前述,《刑法》第13条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实践中,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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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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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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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醉酒驾驶没被判处拘役实刑,岂不是处罚比行政处罚还轻?
  不是的,除非相关办案机关违法。
  《公安部意见》第11条规定:
  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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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直接起诉情形是什么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不逮捕直接起诉情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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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情形有哪些,逮捕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情形分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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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逮捕的情形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逮捕的情形分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的情形分类主要有这些: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
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的;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二、逮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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