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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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

一、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

片面共同犯罪就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单方有与实行犯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并且在暗中对他人的犯罪给予配合,而实行犯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有一方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片面共犯仅是指具有共同故意的这一方,即暗中协助者,而非实行犯一方。

所以,在片面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一方虽然并没有要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意思,而片面共犯一方却在主观上积极地故意配合或者协助实行犯一方完成犯罪,其在认识因素上不仅认识到自己正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而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共同行为的性质是犯罪行为,还概括地预见到了他正在配合的共同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即认识到了共同行为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在意志因素上,又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而在客观上,片面共犯一方利用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其在暗中给予的配合行为又确实给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二人共同以作为的形式完成犯罪,其中片面共犯一方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为条件提供了配合。这一犯罪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是什么关系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这就要求在主观上,后参与犯罪的行为人在参与之时明知先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并且先行行为人也明知后参与进来的行为人与其一同进行共同犯罪,二者在主观上要有联系;同时在客观方面,二者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后参与进来的行为人可以是正犯,即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帮助犯,但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片面共犯是“全面共犯”的对称,二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仅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的情况。片面共同犯罪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应该属于共同犯罪,而且片面的共犯范围非常广,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可以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实行犯的故意犯罪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如果有两人或者是两人以上进行共同的故意犯罪,那么就会形成共同犯罪,而对于参加犯罪的当事人来说,是要追求刑事责任的。如果两人之间都不存在沟通的行为的话,那么就属于片面共犯。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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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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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片面共犯什么意思
片面共犯指的是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进行沟通,只是当方面。都具有一个共同犯罪的一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是属于共同犯罪。已经符合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包含的组织犯,帮助犯,实行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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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
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一般涉及刑法相关的问题,就意味着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违法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赢了网建议各位朋友遵纪守法,健康生活,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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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片面帮助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虽然帮助犯本人不实施犯罪,但是为犯罪者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帮助犯从犯,一般是会根据共同犯罪的性质等情况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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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解决吗问题解答如下, 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
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一般涉及刑法相关的问题,就意味着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违法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赢了网建议各位朋友遵纪守法,健康生活,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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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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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从主体方面来看,片面共犯中有两人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显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帮助犯还是片面实行犯,抑或是片面教唆犯都存在两个以上指向同一犯罪对象的犯罪主体。
从共同的犯罪行为来看,片面共犯中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紧密联系、互相支持,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各个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故片面共犯中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共同的犯罪故意来看,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要有明确的有关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与沟通,由于片面共犯中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在与自己一起实施犯罪,因此不具备共同故意这一主观条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理解是肯定说与否定说争议的焦点。我国刑法中对共同故意的理解是,“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②即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能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清楚认识,也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换言之,各共同犯罪人都意识到了共同犯罪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在片面共犯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帮助他人犯罪而不是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将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片面共犯是符合共同犯罪同故意条件的,我们不能因为片面共犯的主观故意中只有单向意思联络,即只有片面共犯者与主犯的意思联络而否认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必要途径,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先是有实施某种共同犯罪行为的意思交流与沟通,然后才会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初始阶段,共同故意则是意思联络自然演进的必然结果。意思联络包括双向意思联络和单向意思联络,双向意思联络自然形成全面共同故意,单向意思联络则形成片面共同故意。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只需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单向的意思联络,并且能够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即可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无需要求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有这种认识。
由此看来,具有双向意思联络的全面共犯与只有单向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片面共犯完全满足共同犯罪的所有构成条件,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小于全面共犯,从某种意义上讲,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更大一些。因此,应该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否则将失去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导致放纵犯罪。
你好,我朋友和他的一堆兄弟在外面吃饭的时候和隔壁桌打架了,现在那桌人要起诉我朋友那一群人,我朋友被认定是故意伤害中的片面共犯,请问会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
  
1.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在主观上除了有共同伤害故意外,在客观上还有共同实行伤害的行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伤害实行犯共同追求一个或多个伤害结果,无论追求一个伤害结果还是数个伤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伤害行为相互协调配合,构成—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暴力打击,结果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但经过公安机关下大力气侦查,根本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此,怎样处理,在司法机关中出现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对各被告人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有的则主张,既然无法查明伤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没有根据将此伤害结果归罪于任何人,法院不能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要求认定犯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对哪些事实必须达到上述需求。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无伤害的故意,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等,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结论。假如某人用乱棒将他人打死,显然不能要求证实被害人死于第几棒。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情况显然更为复杂。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参与了伤害他人的行动,伤害结果确实由参与人所造成,无论是由哪一个人行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应当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惟有这样,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处理上述案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
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殴击他人致人伤害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经查明有的人有伤害的故意,有的确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对后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其
二,在共同殴击他人致伤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为是致伤、致死的直接原因条件下,应当根据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
  关于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一般认为,当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部分故意伤害实行犯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和中止行为的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共同伤害实行犯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故意伤害行为,甚至采取了阻止其他共同伤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但仍没有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则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犯论处,对于采取中止行为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关于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事前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经过共同协商并付诸实施造成伤害结果的,一般都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对主犯和直接实施者按伤害结果量刑,对其他参与者(通常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可视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人事前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行为人知道足以致人伤亡(如实行行为人携带凶器、硫酸等),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无预谋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未预料会有明确的伤害结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殴行为,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对直接后果的实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参与人一般不宜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伤害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如具备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可定聚众斗殴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有时会出现两个“不明”,即伤害结果由谁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个伤害行为由谁组织、领导的不明。对于伤害后果由谁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与从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别量刑,没有主从之分的,参与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由谁组织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依法从宽处罚。
  
(5)故意伤害罪中的片面共犯问题。即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伤害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如果伤害结果是由于故意伤害行为人造成的(是在片面共犯的帮助下),则片面共犯和故意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既遂;如果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没有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对片面共犯及实施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6)伤害行为的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对某人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彼此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如甲在伤害乙时,丙与乙也有仇怨,丙也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果能够区分伤害结果的,由谁造成的就由准承担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责任;如果不能认定伤害结果是由谁直接造成的,则对同时实施者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工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影响问题。一般来说,当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如果未遂是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则实行犯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都构成故意伤害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了犯罪,如果中止系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能及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后者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论处(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情况相反,即故意伤害的实行犯的中止不是出于实行犯的意志,而是出于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意欲中止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并已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或组织犯、帮助犯分别单独成立中止犯,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如果实行犯在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的劝说后也自动中止了犯罪,则教唆、组织、帮助、实行犯都构成故意伤害的中止;如果实行犯不听劝阻,执意要给被加害人造成伤害结果,而教唆犯、帮助犯没有有效地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均成立故意伤害的既遂,但应对教唆犯、帮助犯为中止实行犯的伤害行为而采取劝说阻止行为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予酌情从轻考虑。
 
3.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的过限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简单的共同伤害实行犯还是复杂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都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共同伤害实行过限又称共同伤害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伤害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伤害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没有实行过限行为的其他共同伤害行为人应如何处理呢?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的原则。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实行过限通常包括下面三种情况:
  
(1)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及其实行过限。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共同实行伤害行为,如果某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伤害行为,如原先共同行为人只预谋将被害人砍去手臂,挖去眼睛等,但某人却实施了杀人行为,对此,其他共同行为人不负杀人的刑事责任,而由超出伤害故意人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有某人临时起意要杀死被害人,其他共同参与人知情或明显能够阻止而不阻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属于普通的实行犯的实行过限呢?如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在伤害行为过程中,甲说,干脆将丙弄死算了,或甲的行为是明显的致丙死亡的行为,乙既不制止也不表态,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否对甲的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甲是故意伤害实行过限,乙对此就不负刑事
  责任。否则,乙就应承担故意杀人伪刑事责任。笔者分析,甲杀人行为虽然是临时起意,但乙并非全然不知,是能阻止而没有阻止,却采取了一种放任、容忍的态度,表明甲的杀人行为并不违背乙的意志,因此尽管乙没有亲手实施杀人行为,也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甲的杀人行为不是共同伤害的实行过限。但如果甲是临时起意杀人,乙也已察觉而且采取了阻止措施,但客观上杀人行为只是在瞬间发生并且不可能阻止,在这种情况下,对乙只认定故意伤害罪,不承担甲的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即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的教唆犯与实行过限。被教唆的人在实行教唆犯的伤害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过”的情况。所谓“不及”就是被教唆人只实施教唆的部分犯罪。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只是将丙打了一顿,并未将丙致伤,这种情况下甲应负故意伤害罪(未遂)刑事责任,乙应负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谓“过”就是被教唆人实行了超出教唆犯的伤害故意行为,这就是被教唆人的实行过限行为问题。在教唆他人伤害时,如果过限属于重合性过限(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是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实行过限),如甲教唆乙去伤害丙,乙却杀死了丙,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过限属于非重合性过限(被教唆的人除实现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不但伤害丙,还强奸丙,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既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又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在教唆伤害内容较为确定的情况下,认定被教唆的人是否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如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概括,则确定被教唆的人是否实行过限就较难。共同故意伤害中故意伤害中的片面共犯也存在概然性教唆。一般来说,只要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了何种犯罪,若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如甲教唆乙去把丙修理一下,或给丙一些颜色看看,则乙去伤害了丙,应该讲乙伤害丙的行为不违背甲的意图,因此乙的伤害行为不能认为是实行过限。如果甲的教唆是一种选择性教唆,如甲教唆乙去伤害内,杀死丙或强奸丙,那么无论乙实施何种犯罪,甲都应对乙所实际实施的犯罪负教唆的刑事责任,如果乙没有犯供选择的数罪,则甲应承担教唆中处刑最重的一种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与实行过限。帮助犯的伤害故意是通过被帮助人实现的,如果被帮助的人实施了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就发生了实行过限问题。故意伤害罪中被帮助的人实行过限,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没有利用帮助所提供的帮助。如甲知道乙要伤害丙,便为乙实施伤害提供了丙有关住所、上下班途径和时间等情况,乙却在另一种场合伤害丙时起了杀意,并杀死了丙,在这种情况下,乙杀死丙与甲的帮助无关,甲对于乙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利用了帮助犯所提供的工具。如甲为乙伤害丙提供了一把凶器,乙利用这把凶器将丙杀死,这种情况下,被帮助人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但超出了其伤害帮助故意的范围,故属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对被帮助人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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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片面的对象犯是什么意思?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犯罪,危险犯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是法益面临威胁。对象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相互对象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对于片面对向犯来说,只处罚触犯法律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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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片面对向犯是什么意思
片面对向犯的意思是,有两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构成要件,但是司法机关只处罚其中一方,类似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就属于片面对向犯,虽然有买方和卖方,但司法机关并不会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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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发案率高,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多样,因此,要准确地界定其性质、状态并进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
1.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的故意伤害行为,是指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在主观上除了有共同伤害故意外,在客观上还有共同实行伤害的行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伤害实行犯共同追求一个或多个伤害结果,无论追求一个伤害结果还是数个伤害结果,各共同犯罪人实行的伤害行为相互协调配合,构成—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由于各实行犯行为与伤害的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对这一共同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当共同伤害行为人已着手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伤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共同故意伤害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中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尽管其余共同参与者并不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认为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二人以上共同对一个人实施暴力打击,结果被害人被打成轻伤或者重伤,但经过公安机关下大力气侦查,根本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伤害。对此,怎样处理,在司法机关中出现不同主张。有的主张,对各被告人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有的则主张,既然无法查明伤害是何人造成的,就没有根据将此伤害结果归罪于任何人,不能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后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要求认定犯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和必要的。问题在于对哪些事实必须达到上述需求。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有无伤害的故意,伤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等,当然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才能作出结论。假如某人用乱棒将他人打死,显然不能要求证实被害人死于第几棒。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来说,情况显然更为复杂。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都直接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也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共同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参与了伤害他人的行动,伤害结果确实由参与人所造成,无论是由哪一个人行为所直接引起,其他人都应当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惟有这样,才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原则,也才能不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处理上述案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
一,在二人以上共同殴击他人致人伤害或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经查明有的人有伤害的故意,有的确无伤害他人的故意的,对后者不宜按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处理。其
二,在共同殴击他人致伤或致死,又不能查明何人的行为是致伤、致死的直接原因条件下,应当根据各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程度。
关于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一般认为,当共同伤害实行行为人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或防止了伤害结果的发生,这部分故意伤害实行犯即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中止;其他没有中止意图和中止行为的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如果共同伤害实行犯中的一部分人自动放弃故意伤害行为,甚至采取了阻止其他共同伤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但仍没有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则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既遂犯论处,对于采取中止行为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关于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事前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经过共同协商并付诸实施造成伤害结果的,一般都应认定故意伤害罪。对主犯和直接实施者按伤害结果量刑,对其他参与者(通常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可视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人事前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行为人知道足以致人伤亡(如实行行为人携带凶器、硫酸等),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无预谋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未预料会有明确的伤害结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殴行为,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对直接后果的实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参与人一般不宜定故意伤害罪。没有伤害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如具备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可定聚众斗殴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有时会出现两个“不明”,即伤害结果由谁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个伤害行为由谁组织、领导的不明。对于伤害后果由谁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与从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别量刑,没有主从之分的,参与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由谁组织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依法从宽处罚。
(5)故意伤害罪中的片面共犯问题。即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实施伤害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如果伤害结果是由于故意伤害行为人造成的(是在片面共犯的帮助下),则片面共犯和故意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既遂;如果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没有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对片面共犯及实施伤害行为人都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6)伤害行为的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对某人实施伤害行为,但是彼此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如甲在伤害乙时,丙与乙也有仇怨,丙也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果能够区分伤害结果的,由谁造成的就由准承担故意伤害罪既遂的责任;如果不能认定伤害结果是由谁直接造成的,则对同时实施者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
复杂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分工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存在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影响问题。一般来说,当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如果未遂是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则实行犯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都构成故意伤害未遂。当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了犯罪,如果中止系出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能及于组织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后者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的预备犯论处(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论处(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情况相反,即故意伤害的实行犯的中止不是出于实行犯的意志,而是出于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意欲中止故意伤害结果的发生,并已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或组织犯、帮助犯分别单独成立中止犯,实行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如果实行犯在教唆犯或帮助犯、组织犯的劝说后也自动中止了犯罪,则教唆、组织、帮助、实行犯都构成故意伤害的中止;如果实行犯不听劝阻,执意要给被加害人造成伤害结果,而教唆犯、帮助犯没有有效地防止伤害结果的发生的,则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均成立故意伤害的既遂,但应对教唆犯、帮助犯为中止实行犯的伤害行为而采取劝说阻止行为的情节,在量刑上给予酌情从轻考虑。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
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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