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无间接故意的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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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无间接故意的行为?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无间接故意的行为?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无间接故意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有间接故意的行为,一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即行为人无需认识到这些财物一定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即可。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

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到的收益还进行转移或者是代为销售,这种必定会被判有期徒徒刑,但在认定犯罪的情形上也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故意行为,这种才能确定是否犯罪。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无间接故意的行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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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所得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掩饰隐瞒所得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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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思就是明知道当事人的收入是非法收入仍然帮助当事人转移,窝藏,因为犯罪所得正常情况下都应该上交给司法机关,帮助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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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二叔在外面诈骗的时候,被人给报警给抓到了,为了尽量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请人打官司,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意见是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并多次向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本案的卷宗材料,被告人王某对所卖掉的粮食起先并不知道是他人盗窃得来的,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其
一,王某同其妻子李某虽然于2011年腊月初六结婚,但由于各种原因,王某与其岳父、岳母家在2013年6月份之前是很少来往的,对其岳父母家有关的种地所得的粮食收成情况不是很了解,致使在第一次帮助销售小麦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所销售的粮食是不是非法所得;其
二,只是在后来岳父母频繁的指使其销售小麦时,对粮食的来源产生了部分怀疑,并且也向其岳父询问过该粮食的来源,其岳父的答复是粮食是收来的。但所谓的“粮食是收来的”确切的含义是什么,是公平交易、正当买卖得来的?还是盗窃所得得来的?其岳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能由被告人自己猜想;其
三,王某参与这几次销售的非法所得,其销售的价格同当时的市场价格不相上下,且均是在白天通过正当渠道出售的粮食,从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也很难推断出其主观上对销售的粮食是赃物达到了“明知”的程度;其
四,被告人王某岳父母家耕种着10多亩地,有一定的粮食收成,并从事着肉牛的养殖,两年前还经营过商店,在被告人王某看来,其岳父母合法、公平的收购粮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致使王某对其岳父母家储存着如此多的粮食,对该粮食的来源合法与否不能有一个明确的认知,也就是对粮食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在主观上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充其量其销售粮食这一违法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中的放任形态,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类型。
被告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只是出于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姻亲关系,在不明知涉案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不好拒绝岳父母的要求,不知不觉中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虽然客观上构成了帮助其他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故意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辩护人希望合议庭量刑处罚时充分考虑这一关键因素。
其次,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王某是受他人的指使而参与到帮助销售赃物的违法行为之中的。在侦查机关对王某第三次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是其岳父或者岳母打电话让他去卖粮食,至于去哪里卖、卖给谁、粮食的价款收取等都不是王某所要考虑的范围,完全听从他人的安排,在不明确确信销售的粮食是赃物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从事了违法活动,但在从事违法活动中所处的位置处于从属地位,不起主要作用。

三,王某参与的几次销售的赃物价值为4万多元,数额并不是特别巨大,并且对销售赃物所得的价款没有获得分文,也没有谋取赃款赃物的主观恶性。
第四、被告人王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属于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7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在羁押期间积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对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犯罪行悔恨有加。
综合以上四点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合议庭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lt;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被告人王某也要从这次违法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当亲情的驱使与行为的违法相冲突时,要义无反顾的抛弃刻意维护亲情的自私心理,毅然决然的拒绝违法行为,放弃侥幸心理,以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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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思就是明知道当事人的收入是非法收入仍然帮助当事人转移,窝藏,因为犯罪所得正常情况下都应该上交给司法机关,帮助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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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问题解答如下,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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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思就是明知道当事人的收入是非法收入仍然帮助当事人转移,窝藏,因为犯罪所得正常情况下都应该上交给司法机关,帮助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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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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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思就是明知道当事人的收入是非法收入仍然帮助当事人转移,窝藏,因为犯罪所得正常情况下都应该上交给司法机关,帮助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是一种犯罪行为,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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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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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学者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学者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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