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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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会面临什么处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一、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犯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既遂且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对统计人员实施报复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应按其报复的行为及后果等作其他处理。

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影响恶劣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有何区别

1、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报复陷害罪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报复陷害罪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报复陷害罪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统计法,还对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抵制违反统计法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时,通常都是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会面临什么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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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08条对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证人罪。因此,如果证人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证人罪,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证人罪的区别有
三,其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
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
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证人罪中的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量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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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报复陷害罪与证人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证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
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因此,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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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台账怎么统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全生产台帐一般包括:
1、安全责任书(与主管单位及内部各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合同);
2、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的文件(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等);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班组长等岗位职责;
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活动资料。
6、安全生产检查资料。
7、安全会议记录。
8、花名册:全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9、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教育。
10、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1
1、安全技术交底资料。1
2、爆破物品管理台帐。1
3、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1
4、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台帐,不属于会计核算中的账簿系统,不是会计核算时所记的账簿,它是企业为了加强某方面的管理、更加详细地了解某方面的信息而设置的一种辅助账簿,没有固定的格式,没有固定的帐页,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尽量详细,以全面反映某方面的信息,不必按凭证号记帐,但能反映出记帐号更好。作用:
1、在台帐资料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2、是企业规范管理上档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
3、对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
打击报复证人罪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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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证券投资统计申报
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是指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及其结算公司和中国境外上市公司,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证券投资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规程所称的证券投资系指非居民投资人对我国境内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及其派生形式,如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在上市的H股、分别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N股、ADR和SDR等进行的投资。非居民投资人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
证券投资的特点
1、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
2、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
3、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
4、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分析方法;
5、证券投资具有风险性。
6、证券投资具有收益性。
证券投资的分类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
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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