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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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辩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辩护

一、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辩护

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一般是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来辩护,具体辩护方式要看犯罪人分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犯罪的动机、犯罪目的、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实践中发现,电话营销、商务咨询、追债类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购买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往往容易触发刑事犯罪风险。公民个人信息广义上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还有行踪信息、通话信息、教育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个人信息立案条件是什么

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但时隔六年以来,立法再无新增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

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

最高法消息称,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最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法律和职责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电话诈骗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面对这种犯罪手段,生活中的公民要时刻警惕,不把个人信息随意泄露。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辩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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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一般是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来辩护,具体辩护方式要看犯罪人分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犯罪的动机、犯罪目的、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因此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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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想写一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词,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写,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合议庭: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第二部分 关于起诉书指控部分
辩护人认为,对“商业秘密范围”界定不清的两份鉴定结论,存在互相矛盾的关系。其结论不能在本案中适用,更不能同时适用。
纵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是有保密性的。能证明yy公司技术信息加密的法律文件仅有两份
其一《关于公司保密纪律的规定》(简称“yy9号”),
其二《关于公司保密纪律的规定管理岗位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简称“责任认定书”)。
据王某某的指控认为yy公司的核心技术是:源程序,图纸,电路设计,工艺流程以及零件清单。
而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0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认为,仅yy公司的立式搅拌机驱动装置的设计技术具有非公众性(技术秘密),这和王某某的表述是矛盾的。也就是讲,yy公司、鉴定机构和保密纪律就核心技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解。辩护人会见谢某某时了解到,核心技术信息只是王某某认为是技术秘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的结论恰恰可以证明,所谓的技术信息秘密其实就是技术诀窍,这种诀窍,对于有机械技术背景的技工而言,通过调试相关产品很容易就能得到,无任何技术秘密而言。我们只能理解为,yy公司没有技术秘密或者没有明确的技术秘密拿出来做专门的加密保护。
2、yy公司对所拥有的商业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商业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原因是:yy公司未明确商业信息的保密范围,未对范围公示告知;没有对商业秘密信息载体采用加锁措施、加密标志;没有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yy公司没有单独向谢某某传授其所谓的“商业秘密”,没有做必要的岗前培训。
综上,在yy公司、司法鉴定机构,公诉机关对商业秘密范围没有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在对谢某某没有明确告知哪些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对谢某某的上述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部分 关于谢某某的技术能力决定了其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yy公司是否享有合法的商业秘密尚在存疑,权利主体不明,而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yy公司有商业秘密,其拥有的一些技术信息,通过和健伍、唐峰公司产品的比较,有很大程度上是抄袭上述产品所得。yy公司是否侵犯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xx公司在谢某某入职之前就已经开发出来的涉案产品,并不是谢某某盗窃yy公司技术秘密后所有,公诉机关对谢某某犯罪事实的指控是不充分的,存在诸多难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因此,辩护人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刑法219条规定的四种表现特征。而本案涉案产品并不具有非公知性和保密性特点。因此,谢某某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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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怎么样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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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请一个律师辩护怎么收费
[律师回复] 1、计件收费
(一)在侦查阶段提供、代理申诉、控告、申请:1500-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三)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3、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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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该怎样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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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辩护律师费如何收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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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来进行辩护,至于具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辩护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通常会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等各个方面来说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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