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对方不离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如果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但是,如果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起诉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意见不统一,因此,只要能够找到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就不会受到男方死活不离婚的阻碍,也能够在法院判决下判决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三、起诉离婚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情况:
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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