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资质行政处罚认定标准是哪些?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
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二、行政处罚的责任事项包括什么?
2.调查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罚款、执行吊销、降低、撤销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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