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国家金融管理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制度,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其中,“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具体表现为:
(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不具有不法所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意图。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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