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具体如下: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二、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
1、施工图经过审核,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2、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4、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综上所述,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工程质量验收流程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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