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期内。在刑事案件中,为了具备足够的时间审讯犯罪嫌疑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正确打击犯罪,拘留嫌疑人的当天都不计算在拘留时间内。
一、刑事拘留的流程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3、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4、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
3、在行为人身边或者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其在犯罪后企图采取自杀、或逃跑或者已经在逃的;
6、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
综上所述,被刑事拘留的当天不计算在拘留期内。刑事案件中,为了具备足够的时间审讯嫌疑人,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正确打击犯罪,拘留嫌疑人的当天都不计算在拘留时间内。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需要采取拘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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