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投反对票或弃权。如果最后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通过决议的,则通过的决议对该股东产生法律效力。
一、股东变更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股东会决议;
6、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总之,股东不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投反对票或弃权。如果最后股东会议仍以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权通过决议的,则通过的决议对该股东产生法律效力。股东变更需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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