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口的长短可以鉴定为轻伤的范围如下:
1、面部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或者颌面部穿透。另外头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2、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3、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一、面部伤情鉴定标准,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一)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平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二)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平方厘米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二、司法鉴定伤口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三、申请司法鉴定条件包括:
1、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
4、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相关程序。
总之,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时候一般是要去做司法鉴定的。但是有伤残鉴定和伤口鉴定两种。伤残鉴定是在伤口愈合之后去做的鉴定,伤口鉴定是在伤害发生的时候,对受伤部位进行的鉴定。两者存在的区别。再做鉴定的时候要清楚,适合做哪一种鉴定。在进行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诉讼活动,进行不同的提请,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提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举证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面部伤口多长可以鉴定为轻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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