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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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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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诈骗罪未遂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省×××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多次会见被告,对案件事实有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应该属于犯罪未遂

1.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诈骗行为使对方收到了财产损失,并且该损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2.×××等人只是使用了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诈骗,诈骗次数较多,但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没有取得诈骗金额。

3.在×××等人未获取实际财物的情况下,就要看×××意欲获取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金额。

4.×××等人并未获取实际财物,但其诈骗金额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起始基点,构成了诈骗罪未遂。

二、×××应该属于从犯

1.犯意的提出、组织、策划、指挥均不是×××,其完全是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的不法活动。

2.×××仅是实施打电话、发短信等活动,只能平坦少部分诈骗获取的金额,并不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人物。

3.×××参与不法活动仅仅被利益诱惑,对犯罪的后果并没有完全的认识。(此行为有大量人可以作证)

4.×××在该节事实中起着辅助性、次要的作用,请求法院将其认定为初犯。

三、被告人初犯、偶犯,完全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基于朋友义气才卷入犯罪活动中

四、量刑建议

基于XX可能存在未遂、从犯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与彼罪,法定情节的有无,直接决定刑期的长短。而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量刑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不纵不枉。恳请贵院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省XX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

xx年xx月xx日

总而言之,诈骗罪是指通过虚假信息骗取别人的财物的做法,而诈骗罪未遂是指该罪行没有成功,但依然是犯罪,还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过倘若犯诈骗罪的人不是主谋且知错改错,则可以被原谅,律师会根据当时情况将这些内容书写到诈骗罪未遂辩护词里,法院也会根据真实的证据决定是否根据辩护词对被告者从轻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诈骗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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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网上利用电信诈骗别人钱财,没有得逞被人举报,公安人员抓获,拘留了,现在想寻求一份电信诈骗未遂辩护词范本,请相关人员为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都某某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都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认定的涉案人数和金额认为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另外结合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与公诉人商榷。
一、将被告人都某某的涉案人数和金额等同与被告人刁某某等主犯明显不妥,也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理由如下:
1、被告人都某某主观进入公司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维持生活,一开始并没有与他人形成共同诈骗的故意,所以被告人进入公司早期和中期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2、公司在合肥运行期间一共有三名行政文员,都是与被告人都某某从事同样的工作,在目前证据材料并且对其分开认定。等同于把其他人行为也认定到被告人身上,明显与事实不符。
3、不能合理排除有部分受害者属于自己操作导致的亏损。目前公诉机关认定涉案140名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他都是由本案被告人通过正向或反向指导而导致亏损和大量手续,有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也说明了也部分客户通过自己操作亏损,这部分亏损不能认定本案的涉及金额,如果目前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其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根据本案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结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在本案中,都某某在仟鸿公司仅仅是一名行政文员,其在老板的安排下从事后勤服务工作,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按月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都某某是根据老板的指使在做事,在行动,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案件中所涉及的电脑,电话,软件系统等也并非都某某提供,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为从犯,请法庭依法查明,并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都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说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被告人都某某经别人介绍进入其开设的公司工作,本意只为找到一份安家糊口的工作,不让父母担心。在工作过程中,虽然对单位的某些做法有点异议,但面对这个衣食父母,都某某能够做的只是按照公司安排工作,领取自己的工作报酬,此过程中,可以说,都某某本人绝对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她也绝没有可能侵占他人财产,因为核心的系统操作均非都某某所能触及的。所以说,在本案中,都某某主观恶性极小,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都某某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都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获益。都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共领取工资为二万多元,没有任何提成收入,该部分钱款属于劳动报酬收入,不应认定为犯罪所得,故在本案中,都某某并没有任何获益,并没有占取他人钱财。
五、被告都某某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表现良好,到案后每次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目前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希望家属能够协助帮其退赃,具备悔罪的情节。综上,都某某其实仅仅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者,本意只是想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收入,未曾想会卷入数额如此庞大的诈骗案当中,请法庭能够考虑到辩护人之前的辩护观点,结合都某某本人系初犯偶犯,态度端正良好等情节,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辩护人:2017年7月4日
朋友问我说他的亲戚因为敲诈勒索但是没有成功也被告上了法庭,正在打官司,需要撰写一份辩护词书,可以是之前别人用过的辩护词,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辩护词书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她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张某、阅读案卷材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张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受害人某对某侵权的事实成立。
  对于本案的事实,本辩护人同意某关于受害人构成对某侵权的辩护意见,就不多说了。这个事实由受害人某本人于2008年11月2日的陈述(详见第五卷55页)、某的供述(详见第二卷15页)、某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三卷24、25页)、某在2008年11月3日的供述(详见第四卷26页),某的于2008年11月2日的供述(详见第一卷4、5页)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二、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
  在被侵权之后,某、某、某对受害人李某采取了暴力行为,提出索要两万元。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实也表明,虽然敲诈勒索的数额高达两万元,但由于受害人某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没有实现,受害人某没有交付两万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1、本案中,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虽然某家在偏远的农村,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但其亲属仍多方借款,筹集了一万元,代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2、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后,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且对自己的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不论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明显的。某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对社会也没有危害性。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为了给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
  辩护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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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词怎么写?
敲诈勒索罪未遂辩护词应该首先写称谓,之后就是关于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做出非常明确的说明,如果存在着其他从轻处罚,或者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都是可以说清楚的。看了最后就是需要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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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一天无所事事。经常诈骗居民钱财。前天晚上又诈骗别人钱财结果没有成功,被人举报,公安人员抓获拘留,现在想问一下诈骗未遂辩护词审查起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事借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其次、被告人刘某借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刘某行为表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非法占有通俗讲就是“借”款时就没打算还款。人的主观思想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
从被告人借取的绝大部分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事实,公诉机关得出的是被告人刘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人据此事实却得出相反的结论: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述事实可以概括为“借后债还前债”(通俗讲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被告人刘某的客观表现显然不是不还,而是借钱也要还债,这一行为本身就说明被告人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其
一,“还前债”说明被告人刘某对前面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否则还要举债还债吗?其
二,所借“后债”用于还前面的借款,这说明“借后债”的用途是还债,而不是非法占有“后债”。
而注册公司、投资开发东门 地块都跟经营有关,何谈非法占有之目?
被告人刘某所借款项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就是用于偿还借款本息,部分借款尚未返还,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返还主观上故意霸占不予返还,即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并非赖帐不还。
2、被告人刘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事实、虚构事实”的行为。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企业亏损、负债累累的真相,虚构企业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
从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都会说明是资金周转困难,从没有虚构自己的公司如何的赚钱。公司也确实在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借款人也从没有问被告人的公司经营情况。
二、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采取以借为名、骗取他人担保等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48347679.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
被告人刘某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有的借款款是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的(如2010年5月21日,向天兴信用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50万元;2010年9月30日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60元;2009年12月15日、2010年9月1日农业银行某县支行贷款350元、150元),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借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起诉书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不少借款的借款时间是发生在2007年之前。如2001年陈某5.5万元; 2002年,钟某2万元;2003年,始通村钟利达村民小组10万元;2003年3月,钟某1.5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3,2万元;2003年林某2万元;2003年李某8万元;2004年,廖某3万元;2004年,刘某4万元。2004年杨某8万元;2006年王某3,2万元;
3、根据lt;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控他人的基本要素要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及具体的借款金额。但起诉书只是罗列了几个人的名字及总数额,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和借款时间。按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应当提起公诉,可事实上,本案事实并未查清,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借款的时间、数额、还款数额等都没有客观准确、令人信服的数字。
显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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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犯罪未遂辩护词该怎么写,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犯罪未遂辩护词范本如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2013年 月 日
我弟弟前不久的时候上大学了,本来挺好的一件事,但是他在大学跟了一帮小混混,最近因为跟人涉嫌诈骗的事被抓了,他就请了律师在辩护呢,那艺术品诈骗罪辩护词是啥,辩护词(诈骗罪一审)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苟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有以下可以依法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苟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苟某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兰某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苟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兰某的指使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广告,接电话,联系被骗人。对方付完定金之后,就把对方的情况记录下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受他人安排和指使。被告人苟某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苟某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苟某是由于家里欠钱,被生活所迫才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苟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被动的跟随,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从被告人苟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都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苟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苟某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苟某具有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供出同案犯兰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苟某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根据退赃的数额以及对被害人弥补的程度适度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6、被告人苟某获利较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苟某仅获得大约七八千元,主观恶性不大。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考虑。

7、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本案中,每次诈骗犯罪时间都很短,被害人在没有认真、仔细核实的情况下,就将定金汇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上。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和过错行为。假如被害人稍加考察、核实,稍加防范,相信本案绝不会发生。

8、被告人苟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所受教育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苟某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其因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生活所迫加上兰某的欺骗和诱惑,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被告人苟某的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母亲还是残疾人,妻子无业,两个孩子尚且年幼,被告人苟某系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现实的生活和生存状况。
  
9、被告人苟某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苟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鉴于本案的上述实际情况,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予以重视并采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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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辩护词及强奸未遂犯罪界定
首先说明所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与事实、法条不相符合的等,最后,写明辩护律师的姓名,以及时间。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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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无罪辩护词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才有效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合案情,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辩护。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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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参与团伙诈骗被公安拘留了,他老婆托我写辩护意见,问一下诈骗罪共同犯罪咋办,关于对诈骗金额持有异议诈骗辩护词是啥,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徐某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诉〔〕43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徐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
首先,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比较小。在本案的分工中,被告人徐某仅负责带受害人到银行填写资料,而且资料的填写全部都是受害人自行填写。在截取信用卡之后,两被告人一起去刷卡套现。而在网上寻找客户、联系客户、与客户接洽,伪造公章、工牌,为客户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截取并激活信用卡,联系机等这些技术性的工作都是由被告人黄某负责。
其次,从分赃的情况来看,两被告人约定二八分成,即被告人徐某拿两成,被告人黄某拿八成。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6380元,但是被告人徐某仅分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多。
最后,本案起意犯罪的是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黄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是他想出这个办法来用这个办法骗钱的,他是在帮人家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想出来的。而且从两个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整个犯罪过程都是由被告人黄某操纵、控制的,被告人徐某只是在听从被告人黄某的安排。
因此,无论是从犯罪分工,还是从犯罪所得的分成上来看,被告人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系从犯。
2.被告人徐某系初犯。
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徐某从厦门来到苏州是因为被告人黄某给被告人徐某打电话说生意有点忙,想请被告人徐某过来帮帮忙,并没有说让被告人徐某去套现。被告人徐某出于哥们儿义气来到苏州,直至第一次刷卡套现之后才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后被告人徐某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徐某的时候,徐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3.被告人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徐某的时候,被告人徐某明确表示愿意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人徐某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年纪已大,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但是其家属还是在积极筹借,用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徐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徐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徐某之前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其犯罪动机很单纯,就是急于还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急于还债,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也不是通过诈骗来奢侈享受,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挥霍犯罪所得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6.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首先,辩护人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及伤害表示歉意。此外,辩护人想说明的是,在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
一,被害人可能本身并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规定,他们找到被告人代为办理信用卡,也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其
二,被害人也明知道,提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是被告人伪造的,仍积极配合被告人申办信用卡。被害人的过错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定程度上讲,正是被害人的过错放任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主观恶性不大,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我的一个朋友,她的弟弟前不久因参与酒托诈骗,被派出所给抓了,要被起诉,他想请个律师辩护,他的家人想问一下酒托诈骗罪辩护词是啥,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撒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海文一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受害人高某存、钱某君以及金献成所称受到诈骗,辩护人认为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为犯罪。
起诉书中质控高某存、钱某君以及金献成受到刑·鲁、撒某某等人的酒托诈骗。但根据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高某存、钱某君以及金某成受到诈骗,更无证据证明这三人受到被告人的诈骗。高某存、钱某君以及金献成确实在绯闻酒吧(后更名baby kiss 酒吧)消费过。但是这不足以证明其受到诈骗。理由如下:1、到该酒吧消费的人数众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被诈骗。2.在酒吧的高额消费,也纯属正常,并不是进行了高额消费就是受到诈骗。3.通过微信以及qq等网络手段交友属正常社交,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网友见面吃饭喝酒更属常事。因此高某存、钱某君以及金献成所约的网友不一定就是刑肖鲁等人中的酒托小姐,更有可能是她人。4、高留存共计消费5700,钱某君消费5618元,金某成消费7680元。这三人消费数千元。据三人陈述,酒吧是消费一次结一次账。这说明其在进行第一次消费就已经知道酒水价格高。但其三人却没有中断消费,反而进行了接下来的消费。这足以证明这三人是在明知高额消费的情况下自愿进行该消费的。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这三起诈骗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撒某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撒某某在本案中是被王某华、刑某鲁等人雇佣的,公诉方在起诉书中也指出是王某华与刑某鲁商议以“酒托”方式开酒吧。这恰恰也说明了撒某某在本案中是起次要作用的。本案中的李某雷在原先的笔录中说是其被撒某某叫来的,但在2013年5月21日的口供中承认其是被王某华叫来的。撒某某虽然跟他们有联系,也是在王某华的授意下进行的。事实上其并没有任何的权利。再者,撒某某在该次犯罪中并没有获得利益。这些都足以证明其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撒某某主观恶性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撒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撒某某也是被王国华所迷惑,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在此前也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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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贩毒辩护词需要包括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意见,相关辩护材料的内容,量刑的建议还有量刑的总结,最后的日期等,并且需要包括辩护词的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还有前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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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我的一个朋友他最近因为在网上敲诈网友让举报了,现在案子到也法院马上要开庭了,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敲诈勒索辩护词从犯,一般辩护词范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
  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
  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
  7.事实上在非法运营司机运营期间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交了管理费保证不被运政部门查车,即使扣了车,王**也能通过关系少交罚款把车拿出来,司机不用另外交罚款。见:证据卷一田**笔录52页、刘**笔录76页,证据卷三,余**笔录32页,凌**笔录44页,,赖**笔录75页,刘**笔录79页,黄**笔录82页,补充证据二,梅**笔录26页,黄**笔录30页,王**笔录32页,曾**笔录38页,宋**笔录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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