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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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吗

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吗?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的时间段是不相同的。

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过程中,犯罪未遂有可能是发生在犯罪实施的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的阶段。

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三、犯罪未遂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是犯罪行为的三种不同状态,除此之外还有犯罪既遂状态,犯罪既遂的话就造成了最大程度的危害,结果可能已经是无法挽回的。这几种不同的犯罪状态中,法律上最鼓励的就是犯罪中止,因为主动放弃犯罪对自己和受害者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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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当中,就犯罪形态来见可以有多种情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而其中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是严格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很多人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不清楚,下面律图就来告诉大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吧。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出现在不同的环节当中,一般在尚未着手之前可能出现犯罪预备,但一旦着手实施了犯罪,此时就有可能出现犯罪未遂。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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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可能存在于同一时间段内,犯罪预备是存在于犯罪决意和实施犯罪之间的,犯罪中止必须存在于犯罪的过程当中,而犯罪未遂有可能存在犯罪预备阶段,也有可能存在犯罪实施阶段。不过,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都可能面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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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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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有犯罪中止么?
预备阶段有犯罪中止的,从犯罪中止的分法上,有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之分,如果当事人在预备过程中,正式实施犯罪之前停手的,可以认定为预备状态的犯罪中止。这里要注意,在预备阶段中止并不一定说明其停止犯罪,其可能预谋另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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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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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的终止是犯罪么?
预备阶段的终止显然也是属于犯罪行为,对于该行为造成了犯罪事实或者损伤的,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没有造成犯罪事实后果的,那么是可以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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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意欲行凶,并向被害人背后猛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丧失反抗能力,这时他完全有条件再向被害人刺一刀、二刀……,直到被害人死亡,但他在猛刺一刀后,由于自身原因,扔掉的刀,背起被害人直奔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被害人脱离危险并康复,犯罪分子在有条件杀死被害人时自动放弃行凶目的而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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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在概念和处罚上都有所区分,犯罪预备是在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果说在犯罪准备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的话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那么对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中止的处罚结果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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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律师回复]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如下区别: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2、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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