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一、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是购房者和开发商是否在买房合同中约定将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在交房时都应提供的。二、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三、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实测数据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怎样检验房屋是否有隐患和质量问题首先在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收房时先检查开发商所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开发商交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开发商提出,如不符合则应进行更换;2、判断面积有无发生误差以及误差比是否超过3%,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否退房;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和开发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开发商交接时如实做好双方签字的书面记录,并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开发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开发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5、对开发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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