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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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关于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3、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但是,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二、谁会被刑事拘留?

(一)公安机关能拘留的范围: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能拘留的范围:

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三、什么时候能采取拘留?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四、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从形式上看都是对公民的羁押,实际上,这三种拘留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

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权利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拘留的期限也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为7日,最长为11日,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到底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法律中规定的能够采取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当然人民法院仅仅是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具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也是要严格控制拘留的期限,不能进行违法拘留,否则的话相关机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谁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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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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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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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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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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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占道施工应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交通安全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施工路段管理方面的矛盾比较突出,施工作业时安全措施若不做到位,极易引起交通意外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对于减少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保障施工路段道路的安全畅通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为保障交通安全,占道施工方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包括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路拦、锥形交通路标、施工标志、施工警告信号、移动性施工标志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须设置闪光灯号和红色定光灯号。施工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车辆驾驶人和行人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行人通行的影响,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难以通行的路段,施工单位有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是,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公路法规定,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全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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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人民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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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应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我国正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而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领导者要经受得住这种严峻的考验,必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与方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公共事件。
一、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领导者如果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突发公共事件未发生之前,就将产生危机的土壤及时铲除,便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危机的出现。正如英国危机管理专家A所说:“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这就要求领导者能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同时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来有效地预防危机的发生。1.树立并强化危机意识,是预防危机的逻辑起点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常备不懈的忧患意识是使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领导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组织都可能发生危机,危机对于组织的命运生死攸关,必须警钟长鸣。危机意识的树立与强化,能有效地提高组织抵御抗击危机的能力,还有可能化解潜在的危机,或者及早发现危机,延缓危机的蔓延,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2.建立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预防危机的保证危机虽然具有突发性、迅猛性的特点,但它的爆发总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般都有前期征兆。因此,如果能有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是可以预测和控制危机的。建立一套规范、全面的危机管理预警系统,
首先要做好动态预测。领导者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可能会对组织的活动、生存造成潜在威胁的事件详细地列出来,并根据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它们的等级,依序排列。
其次,针对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制约,构建危机应对机制。危机应对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明确其职责、权利,确定其联系、沟通与合作的方式,以及不同局势下的调整与变通方案等。二是配置处理危机时所需的资源。这些资源主要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明确其指挥者、管理人,以便在急需时能有效、及时地指挥、调配和管理;要明确其获取方式、存放地点、维护制度和使用说明,以便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之有效。三是明确信息沟通的方式途径。这里所说的信息沟通,既包括信息的收集与转换,又包括信息的传递与发布。构建危机应对机制时,领导者应该明确信息收集的途径与转化方式,确定不同对象的沟通原则与方法,确认信息的发布与传递渠道,以便及时收集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传递出真实可靠的声音。
二、见微知著,辨识于萌芽辨识危机,就是根据危机期的各种征兆,或根据危机出现的蛛丝马迹,辨识出危机是否将要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于领导者来说,危机识别阶段是最具有挑战性的。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见微知著的本领,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在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及时发现;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明察秋毫的本事,具有正确的判断力,能根据一些零星的迹象判断出问题的要害与关键,做出正确的抉择与判断;它要求领导者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作风,能虚心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以此来印证自己的判断。
三、快速反应,控制于开端有时,即使采取了预防减灾的措施和对策,危机事件依然会发生。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来势猛,发展速度快,情况复杂。如果处置不及时,易于激化矛盾,造成局面失控,引发更大的事端。因此,公共危机事件爆发后,领导者必须在理智冷静的基础上,突出一个“快”字。1.快反应。快反应,就是迅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摸清情况。2.快到位。领导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第一现场,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3.快处置。在事实基本清楚、趋势较为明显的情况下,领导者要抓住要害的人物和问题的关键,迅速采取措施,坚决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这个“快“字,也是山东阳信县委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一条重要的经验。2002年7月,山东阳信县刘庙村三名回民群众赶集买牛路经惠民县大桑村时,因不慎轧死一条,与户主发生争执引发冲突。在少数人的下,回汉双方各聚集数百人手持棍棒铁锨形成对峙,随时可能发生大的群体性冲突事件。阳信县、乡领导得知信息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成人墙双方,稳定群众情绪,教育疏散人群。公安干警火速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平息事端,使得事件得到依法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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