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犯与实害犯有何种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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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结果犯与实害犯有何种区别的问题带来帮助。
结果犯与实害犯有何种区别

一、结果犯实害犯有何种区别?

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大陆法系刑法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

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并无差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脱逃罪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脱逃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结果犯是既强调结果又强调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而实害犯只是强调结果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二者是有不同的地方,所以在认定属于哪种犯罪行为,就要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划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结果犯与实害犯有何种区别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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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与举报不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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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举报不实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交易罪与几种犯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迫交易罪与几种犯罪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本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客观上,两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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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与实害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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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区分及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  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这里主要是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问题,刑法理论上为了以否定式的比较替代肯定式的论证,还有把不同于典型一罪和典型数罪的情况认定为罪数不典型,其依刑法分则性条文有无规定为准,分为法律规定的(惯犯、结合犯、转化犯)和处理认定的(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两类。参阅储槐植:《论罪数不典型》,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第72页。。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页。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2)能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犯罪构成标准  对于
第一个问题,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若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及其结果加重犯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行为符合一个/数个犯罪构成,是指行为完全符合一个/数个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一方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故一个行为既遂,另一个未遂,仍成立数罪。另一方面,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不仅要分析实施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而且要综合判断事实的整体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整体。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页。这里就要注意一个问题,当数个犯罪行为,比如说三个犯罪行为,并不全部符合三个犯罪构成,而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就不是数罪,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才是数罪。犯罪行为的个数和罪数应当区分开来,前者是客观行为,后者是法律评价,有犯罪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比如说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  对于
第二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当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只能依照刑法进行一次评价、对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包含对另一个犯罪行为的评价、只侵犯一个法益或行为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则均是一罪。也就是说,就罪数判断而言,犯罪构成理论是
第一判断系统(基本判断系统),特殊罪数形态(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则是
第二判断系统(例外判断系统),其专门为解决不能或不宜用犯罪构成理论确定单复的特殊犯罪样态而设计的,并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则作为该系统的设计依据。莫晓宇:《罪数理论的体系性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43-44页。因此,关于罪数的判定应以犯罪构成为主要标准,辅之以其他因素,最重要的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此便类似于“个别化说”。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页。尤其是针对特殊罪数形态的问题,“个别化说”更加符合犯罪的具体情况,具体地说,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在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6页)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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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与正式退休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和正式退休待遇没有区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高空、高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一定年限(即: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  
3.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在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织工种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为:男性应年满55周岁,女性应年满45周岁;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单位为职工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的规定掌握。对于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合同违约后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合同违约后的违约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怎么区分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一,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三,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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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与轻微伤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除未遂形态外,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一般说来,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这是不正确的,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有人认为,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都属于轻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第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剥脱,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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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有何种?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结果犯和实害犯的区别有何种?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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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连续犯与徐行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连续犯与徐行犯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连续犯与徐行犯在客观外部特征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意义的举动(动作)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意义的一个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亦称接续犯,
构成徐行犯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种: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将本可以一次性完成的犯罪行为分解为数个在刑法上无意义的举动。其总和构成一个犯罪行为。例如某甲意图毒杀某乙,某甲将足以致命的毒药均分为三份(每份未达致死量),在一周内分三次给某乙服食,结果造成某乙死亡。
二是由于客观因素或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影响,致使行为人只能以致个举动或危害行为构成一个完整的在刑法上具有意义的犯罪行为。例如,某甲意欲盗窃500公斤大米后转手倒卖,但限于体力和可乘作案之机短暂,每晚只能一次窃走100 公斤大米某甲于5天内窃得500公斤大米。
连续犯与徐行犯存在本质差别,主要表现为:

一,连续犯必须具备数个的犯罪行为,是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徐行犯只具备一个犯罪行为,是数个在刑法上无意义的自然举动或危害行为呈连续进行状态。

二,构成连续犯在主观上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数个犯罪故意均为预谋故意;构成徐行犯在主观上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且该犯罪故意既可是预谋故意也可是突发故意。

三,连续犯的犯罪对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徐行犯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同一的。

四,连续犯是实质数罪,而徐行犯是单纯一罪。

五,在我国,刑法未对连续犯作出明确规定,它属于处断上的一罪;而徐行犯虽然没有总则性刑法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存在着分则性刑法规范将其规定为一罪和处断上将其作为一罪的两种情形。

六,连续犯一般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徐行犯是单纯一罪,必须按一罪论处,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处写犯罪情节相适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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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与实害犯的区别有什么?
结果犯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危害,结果实害犯是侵犯的客体产生了实际损害,这两者在内容解释中不同。实害犯与结果犯的划分标准不同,结果犯以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进行划分,结果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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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
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
(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
(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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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犯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与犯法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从定义上区分: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的方式。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而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3、处罚原则: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而犯罪中止是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累犯与再犯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累犯与再犯有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累犯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罚具有惩罚与保护,打击与预防的双重功能。和谐社会需要人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个别偶犯、初犯,以教育感化为目的,该依法从轻处罚的,就依法从轻处罚,尽早将其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对那些屡教不改,重新犯罪的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刑罚的严厉性,重拳打击,依法严惩,以教育惩戒个别不思悔改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再次触犯这根高压线,充分发挥刑罚的双重功能。为此中国刑法典应建立故意累犯与过失累犯的双重体制,在体现对累犯从严惩处的同时,平衡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小,搞好利益权衡,区别对待。
1、对故意累犯应采用严格的尺度标准,即指曾经犯过罪而又在任何时候再故意犯罪,不问其犯罪的种别、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如何,均认定为累犯,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故意犯罪,就认定为故意累犯,从重处罚。这样作出规定,以使得犯过罪的人在主观方面不再敢重涉违法犯罪的道路,考虑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等后果的严重性,而从内心深处打消犯罪的意图,自觉守法。
2、对过失累犯应根据其主观恶性较故意累犯轻微的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已内作为时间界限较为适宜,即指曾经犯过罪的犯罪分子,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过失犯罪,就构成过失累犯,对过失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不受刑法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限制。也就是说前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只要后罪为过失犯罪,就认定为过失累犯。
犯罪结果犯与过失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指什么
1、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的内容,法律一般并不直接规定。在意义上,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分为两种:
(1)预见义务;
(2)结果避免义务。
2、分别与两种过失犯罪相对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后者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对于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危害结果即无过失犯罪,所以,判定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即在于其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有了危害结果,但如果缺少主观过失、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即不成立过失犯罪。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必然要用到实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3、有无过失即有无注意义务,要从法律、合同、经验等方面判断,最后的标准就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刑法不要求人是神,同时这也要求法官要具备良好的评判修养。
二、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吗
1、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2、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3、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总之,对于过失犯罪来讲,一般是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才构成犯罪,但上述的两条例外,所以说过失犯罪并不都是结果犯。在过失犯罪当中具体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只能说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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