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什么,律师应当做到: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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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什么,律师应当做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什么,律师应当做到:

一、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什么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二、律师应当做到:

(一)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

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二)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1、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死缓复核程序一般是在司法判决作出后,在执行死缓前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此时,辩护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辩护要点,以期司法机关作出更好的处罚,具体情况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什么,律师应当做到: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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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律师应当做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律师应当做到: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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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和人打架了,失手直接把人杀害了,后来不敢回家,直接就跑到了外地,目前正在被通缉,所以还没有判刑,打架失手伤人,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曹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曹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害,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曹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另一方面,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只是由于双方在修路置换土地上发生了矛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能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从而导致了今天的悲剧,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曹某某良好的品行,其品格并无缺陷,非罪大恶极之人。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我堂哥和人打架了,失手直接把人杀害了,后来不敢回家,直接就跑到了外地,目前正在被通缉,所以还没有判刑,死刑复核是否要指定辩护律师,辩护词咋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曹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曹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害,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曹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另一方面,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只是由于双方在修路置换土地上发生了矛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能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从而导致了今天的悲剧,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曹某某良好的品行,其品格并无缺陷,非罪大恶极之人。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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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是什么,律师应当做到: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是什么,律师应当做到: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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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死刑复核辩护找律师收多少
[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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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前不久的时候竟然把人杀了,因为他在外工作的时候回家的时候看见他老婆出轨了,就给过去男的打死了,现在他已经被刑事拘留了,那个死刑复核辩护意见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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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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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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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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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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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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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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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出差的时候姐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现在姐姐主动去公安局自首了,希望公安局可以从轻处罚,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的,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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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曹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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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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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您好,我叔叔被人冤枉强奸杀死了自己的公司的领导,叔叔现在被法院给判处了死刑,法院审判的时候,叔叔被判了死刑不服,死刑复核是否要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
[律师回复]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不要为被判刑人指定辩护是一个亟待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这次修法之前,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空间。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书面审核程序,或者说,书面的行政审查程序。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法院法官都会亲自讯问被判刑人,听取其本人对于判处死刑的意见。在个别案件中,如果被判刑人的辩护律师有办法,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会接受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但总体而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缺乏必要地制度保障和程序机制。因此,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尽管刑诉法规定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仅限于第一审、第二审。至于死刑复核程序,则不适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 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该项规定,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因此,在此制度框架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死刑复核案件中一律不指定(辩护)的习惯做法。换句话说,既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即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那么,对于那些因贫穷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判刑人,又有什么理由拒绝适用第34条“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规定呢? 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当根据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理由有二:第
一,第34条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规定,属于法定应当指定辩护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一项总则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将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排除在外。第
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是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公正外观的客观需要。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即,从纯粹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审查、复核程序,通过引入控辩双方的力量和意见,初步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化改造尽管不一定表现为开庭的方式、不一定采取控辩审三方集中在场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就制度设计而言,第240条已经为控辩双方介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契机。因此,既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最基本的制度公正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怎么办?是听之任之,还是根据死刑属于强制辩护的案件范围而为其制定辩护呢?很显然,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制定辩护的旧习,那么,第240条的规定将会变成一个“有钱人条款”。即,谁有钱请得起辩护律师,谁就有机会透过辩护律师的参与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更具法律水准的意见。然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确立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不管你穷还富,你都可以享受到一个最基本的待遇。在关乎个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更应当坚守并维持这种最基本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随着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彻底放弃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指定辩护的错误观念,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强调:第
一,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死的特殊案件类型,在当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一定公共政策形成的作用。这一点在吴英案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法律政策、死刑政策,甚至还会牵扯到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些宏观经济决策与走向等问题。在吴英案中,就存在着一个国家如何对待民间借贷现象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政策问题。像这样的案件,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行的。在此之前,我特别跟泽涛兄沟通,希望他能集中谈谈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在涉及公共政策形成时,个案已经不单单事关个人利益,而是牵扯到更多人的利益。大家回想一下吴英案,前前后后组织了多少次有关吴英案的研讨会,而且,参与者不仅仅是法律界的专家,还有经济学界的精英、江浙一带的商人。因为吴英案不仅仅关乎吴英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等社会问题。其实,即使不谈吴英案,其他死刑案件中还同样涉及到死刑政策的形成与选择。例如,去年发生的夏俊峰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些案件都已经不再是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死,而是代表着国家对待这种类型死刑案件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在这些案件中,可能直接牵扯到公共政策形成。而公共政策的形成,仅仅靠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还按照传统的审核书面材料、讯问被告人,然后说“人是你杀的,没问题”、“我也讯问你了,你自己也供认不讳”,是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牵扯到公共政策的形成。这是第一个理由,死刑复核程序因可能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必须形成一种良性的程序参与机制。 第
二,就个案而言,即使只谈被判刑人的生死问题,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也非常复杂。近几年我相对多地了解了张燕生律师办理的念斌投毒案。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某地的投毒案件。就个人感受而言,这个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很多疑点,甚至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即使这样漏洞百出的案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办法从证据上和逻辑上把这些疑点揭示出来。现在因为专业律师的参与,念斌终于保了一条命。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像念斌案这样,除非有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否则,将会在强大的控方逻辑下,成为一个自圆其说、看似没有任何漏洞的“铁案”呢?因此,即使抛开公共政策问题,仅就个案生死问题而言,单靠讯问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能够发现案件的真正疑点。在此意义上,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必须强化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 第
三,法律解释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同样会遇到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问题,而这种解释肯定超出了被判刑人的能力。 总之,我的基本观点是:传统的死刑复核程序观念认为,只要能够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就能够保证作出一个正确的死刑判决。但是,如果把视野放到公共政策的形成、放到法律的专业化、放到证据分析等问题时,这样一种内部审核方式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死刑复核程序需要引入律师的力量,而引入律师的力量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贫穷者也同样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法律服务。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发展必然牵连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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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律师应当做到: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死缓复核中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律师应当做到: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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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规范化的2016死刑复核辩护词怎么写?最好有范本。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曹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曹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的性质不能被否定和改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害,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曹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另一方面,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只是由于双方在修路置换土地上发生了矛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能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从而导致了今天的悲剧,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曹某某良好的品行,其品格并无缺陷,非罪大恶极之人。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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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辩护词的要点是什么?
死刑是对犯罪份子生命的一种极刑处置,剥夺他们的生命,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一旦判处了死刑,那就不可能再挽回,所以在死刑复核辩护的时候,辩护词一定要注意是否能减轻处罚,案情是否还有对自己有利的部分都要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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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刚学法律的新生,想咨询一下,死刑复核辩护词 与普通辩护词有什么不一样的,应该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母亲王**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丁**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此案后,我们查阅了本案主要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且丁**具有多方面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丁**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丁**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使用卡脖子的方法致使被害人死亡。显然,根据丁**的侦查阶段的口供及两次当庭供述,难以证明丁**具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丁**与被害人相识长达三年之久,关系密切,感情甚好,案发时被告人其毫无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只是试图和被害人能多呆一会儿,当其堵住门阻止被害人离去时,被害人出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此时被告人出于反抗下意识的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意外的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被告人失手导致的,是万万没有料到的,正由于丁**本无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丁**所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应该是从本案事实得出的必然结论。丁**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故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是故意杀死了被害人,所以,只宜认定丁**是在阻止被害人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即故意伤害致死)。一、二审法院关于丁**系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认定因而显然不当。
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意外的发现被害人死亡后,头脑一片空白,悔恨万分,只图能见其母亲一面后再报警自首,拖延被发现的时间,方将尸体肢解,并非发泄怨恨,而且至被害人死亡是两个阶段。主要考虑被告人致死被害人的手段,主观故意。据此,一、二审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与客观事实依不符。
其次、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及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特别重大,两者缺一则不能适用死刑。在确定对犯罪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律师认为,对丁**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故意杀死被害人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情节不尽相同的两种情形。诚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指出的一样,“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也应严格区分属于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与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致人死亡”的界限。因为尽管两者依法均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但考虑到两者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不同,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最高法定刑的死刑只应适用于主观恶性极大的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而对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于死的情形,则除非“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比照前引《既要》的规定)。而如前所述,在本案中,对丁**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且,并非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单纯的以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过重。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再次、被告人丁**真正悔罪,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规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慎用死刑的政策,对其可以不适用死刑。一、二审法院不考虑丁**的悔罪因素对丁**不予从轻处罚,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慎用死刑的政策。
第四、丁**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顺利地破获案件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因而是其认罪态度好的明显表现。而根据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惯例,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均是可以酌情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即使认为对丁**依法应适用死刑,也应考虑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而对其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五,丁**的本次犯罪性质与情节虽属严重,但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劣迹,更无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人即是初犯、又是偶犯,从侦查直至二审开庭过程中的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亦不大,因而尚不属不堪改造之列,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至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
综上所述,丁**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行虽属严重,但本案的多方面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与因素决定了丁**完全可以不判处而且也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基于丁**即使应被判处死刑也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情况,不核准对丁**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张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之前的一份死刑复核辩护词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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