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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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需要由父母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离婚之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不会发生变化,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监护与被监护也是存在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如果从事相关的侵权行为,那么父母仍然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因为存在着监护而导致产生的一系列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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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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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都是不同的,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责任谁承担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此时要么是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要么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时还需要具体分析情况,看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是多少岁,而具体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又是怎样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宿迁律师!
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一、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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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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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哪个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一、谁承担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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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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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样的?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需要由父母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主要就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法定监护人肯定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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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案例9月13日,周某某(时年14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不慎将冯某某(时年12岁)撞倒,致冯某某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冯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以下简称南沙)提起赔偿诉讼5月3日,南沙经审理后作出()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某违章驾车侵害冯某某人身健康权,由于其为未成年人,判决其父母周某、廖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冯某某8727
4.45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后因周某、廖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冯某某向南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沙划拨了廖某银行存款7820元发还冯某某;但未发现周某、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分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自负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亦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故此,可追加周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教唆未成年人侵权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唆未成年人侵权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前不久,汽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准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纠纷。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教训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鉴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教唆未成年人侵权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前不久,汽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准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纠纷。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教训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鉴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后判决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翟某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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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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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提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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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侵权是否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前不久,汽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准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纠纷。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教训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鉴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教唆未成年人侵权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前不久,汽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准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纠纷。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教训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鉴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审理后判决翟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翟某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应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律师回复] 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9月13日,周某某(时年14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不慎将冯某某(时年12岁)撞倒,致冯某某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冯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以下简称南沙)提起赔偿诉讼。5月3日,南沙经审理后作出()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某违章驾车侵害冯某某人身健康权,由于其为未成年人,判决其父母周某、廖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冯某某8727
4.45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后因周某、廖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冯某某向南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沙划拨了廖某银行存款7820元发还冯某某;但未发现周某、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自负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亦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故此,可追加周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人归责得咎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按照现代侵权法,特别是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亦将行为人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
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通说理论认为,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负之法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确认。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预设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财产和赔偿能力。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予等多种情形拥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即应以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优先承责。
2.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3.部分省市的审判指导意见已经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第
(五)项,均已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但是,执行权的行使应受权利边界的限制。本案情况如果仅以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为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难免依据不足,容易招致超越执行权限、剥夺侵权人诉讼抗辩权等质疑。为避免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应在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即可主动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需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是否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回复] 未成年侵权人成年后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9月13日,周某某(时年14岁)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不慎将冯某某(时年12岁)撞倒,致冯某某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冯某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以下简称南沙)提起赔偿诉讼。5月3日,南沙经审理后作出()穗南法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某违章驾车侵害冯某某人身健康权,由于其为未成年人,判决其父母周某、廖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冯某某8727
4.45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后因未缴费自动撤诉,原审判决生效。
后因周某、廖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冯某某向南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沙划拨了廖某银行存款7820元发还冯某某;但未发现周某、廖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3月,冯某某向南沙申请恢复该案执行,并提出,周某、廖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现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赔偿能力,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申请追加周某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分歧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周某某时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本案生效判决依法已明确判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周某某现已成年,根据既判力原则,亦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另作出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责任自负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亦遵循本人承责为先的原则。故此,可追加周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1.侵权行为人本人承责,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行为人归责得咎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按照现代侵权法,特别是英美侵权法中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作为决策主体,都应当是理智的,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亦将行为人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
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通说理论认为,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负之法律责任。
最后,未成年人以本人财产优先承责,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确认。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基础预设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财产和赔偿能力。但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因继承、接受赠予等多种情形拥有一定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即应以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优先承责。
2.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3.部分省市的审判指导意见已经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部分省份的审判指导意见已对此作出了有益尝试。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第
(五)项,均已将“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列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之一。
但是,执行权的行使应受权利边界的限制。本案情况如果仅以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为参考,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难免依据不足,容易招致超越执行权限、剥夺侵权人诉讼抗辩权等质疑。为避免这种困境,笔者认为,应在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即可主动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需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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