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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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

一、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

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

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

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

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

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

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的告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以上知识就是对“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是有告知义务的,这是为了更好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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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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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务人员有告知义务吗有,医务人员的告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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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人员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医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具体而言,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医务人员:
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是虽未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依照法律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其他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并拥有合法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及医科院校的实习生;
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第一类人员与
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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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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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医生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无论是药物治疗还是进行手术、辐射治疗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伤害,只有医生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才能让患方理解医生的治疗行为,进而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这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的体现。
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同时,医疗中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如果一概否认非常规疗法、临床实验疗法的积极意义,则必然会抑制医务人员的创造性,使他们畏惧医疗风险而不敢实验,使医疗活动陷入消极的误区。这样不仅对医学的发展不利,而且对患者也不利,所以从积极治疗的角度来看,应允许进行非常规的疗法以及医疗实验,而在这里就更应该确立医生关于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让患方知情。一旦出现医疗失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在医生方面无过错的情况下,免去医方责任。当然对于患者的不幸,完全可以通过保险的方法予以补偿,以示抚慰,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而如果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则应认为医生有过错,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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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
医师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可免除告知义务:1)患者明确拒绝并书面证明不需通知;2)患者面临生死攸关且无法及时获得同意的突发状况;3)医师获得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授权;4)医疗行为风险极小且发生率低。但医师仍需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确保患者知情权和自愿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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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应作广义理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医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具体而言,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医务人员:
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是虽未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依照法律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其他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并拥有合法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及医科院校的实习生;
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第一类人员与
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应作广义理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医务人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医务人员”的范围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具体而言,以下三类人员可以认定为医务人员:
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类是虽未取得职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资格,但依照法律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其他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并拥有合法执照的个体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及医科院校的实习生;
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第一类人员与
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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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依法取得职业医师、职业助理医师或者职业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以及从事放射、检验、病理、口腔、营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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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
(1) 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义务。
(2) 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 对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 不得违规使用品、剧毒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 遇有自然灾害、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6) 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 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 发现传染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 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所具有的义务都体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就比如说医院如果随便向其他人收受患者的病情资料,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患者到医院就医之后,医院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诊治导致贻误病情而去世的,这也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
(1) 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义务。
(2) 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 对危重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 不得违规使用品、剧毒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 遇有自然灾害、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6) 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 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 发现传染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 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所具有的义务都体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就比如说医院如果随便向其他人收受患者的病情资料,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患者到医院就医之后,医院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诊治导致贻误病情而去世的,这也是典型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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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什么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什么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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