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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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二、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区别有哪些?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区别在于:行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为就构成犯罪,危险犯的行为还要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行为犯需要做出对受害者有损伤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危险犯的犯罪行为需要。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构成危险状态,给受害者造成损失。

对于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危险犯之间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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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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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危险犯的再认识,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危险犯同样存在中止形态。通说的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根据这一理论,危险犯只要是危害行为实施完毕,出现了法定的危险状态,那作为该类犯罪就已经既遂。之所以将危险状态的出现认定为既遂形态,其判断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行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只要行为人将巨石放置在铁轨上,其危害行为就实施完毕,就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法定的危险状态就出现了。行为人在此后的行为,如因害怕法律的惩罚而将巨石搬开的行为只能是犯罪既遂以后的恢复和补救行为,不影响其行为既遂的定性。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显然过于教条和片面,缺少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忽略了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尚未出现前的自动中止行为,没有考虑到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表现,以及主观恶性相对减少的事实。两相对比,对前者显然不公,不利于行为人弃恶从善,未发挥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因而,笔者赞同将危险犯界定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犯罪,危险犯也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其
二,基于犯罪中止的内涵与立法依据,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刑法设定中止犯并免除处罚,是为了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最后瞬间,通过期待中止来保护法益。犯罪中止的价值在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更加严重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刑法当然应该对此行为进行积极地评价。错误的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危险犯既遂的观点,很可能得出以下逻辑结论: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犯罪未遂,但就具体危险犯而言,没有具体危险就不能成立犯罪,更无未遂可言。因而,对于危险犯而言,也应该可以区分危险犯的中止、未遂与既遂之间的区别,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然造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行为,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客观上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成立犯罪中止。其
三,基于犯罪既遂的正确理解,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既遂标志。关于犯罪既遂的含义,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刑法学界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等。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时就是既遂,据此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应当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危险犯也就不存在中止形态。但是通说目前受到了学者越来越多地批判,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据此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而是以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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