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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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哪些区别?

关于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哪些区别?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哪些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是依照比较重的罪处罚。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分别构成几个不同的犯罪,然后数罪并罚。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数量的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数罪并罚是数个。

(二)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三)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规定有哪些?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不并罚,而以一罪论处;但如果以一罪论处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则宜实行并罚。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解决。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在《刑法》理论上称先并后减。

实践中还存在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情况。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还犯有其他罪行,未经过处理,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数罪,就应对漏罪与刑满后又犯罪的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中国《刑法》规定,在宣判以前犯了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宣判以后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成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竞合是一个犯罪活动触犯多个罪名,处罚较重;而数罪并罚是实施了多个犯罪活动,构成几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活动数量的不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竞合和数罪并罚有哪些区别?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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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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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法条竞合犯如何处罚法条竞合犯虽然形式上可用数个法条对其进行多重评价,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也就只能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而且也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全面、最恰当地评价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特征,从而只能根据这一犯罪构成定罪量刑。具体根据法条竞合种类的不同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由于法条竞合犯并非行为本身的原因造成数个犯罪构成竞合的结果,而是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能对其适用重法原则,更不能数罪并罚。
二、法条竞合犯和观念竞合犯的区别

一,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行为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引起该行为的罪过只能是单一罪过;而观念竞合犯中的行为只能是单一行为,引起该行为的罪过既可以是单一罪过,也可以是复合罪过。

二,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罪名。但是法条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修正的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而观念竞合犯中的数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这种重合关系,且数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抑或是修正的不会影响法条竞合犯的成立与否。

三,二者都属于特殊的犯罪形态。但是法条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仅适用一法条而排斥他法条,且只有一法条可全面、恰当地评价它,所以罪之本质为本来的一罪;而观念竞合犯是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法条时,任何一法条均无法全面、恰当地评价它,但考虑到其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能按数罪中的重罪定罪,所以罪之本质为特殊的数罪,为处断的一罪。

四,都按一罪处罚,只适用一法条。但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竞合关系的不同采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选用其中最恰当的一罪处断之,并不导致适用重法;而观念竞合犯因其危害性既大于单纯的一罪又小于实质的数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从一重处断之。

五,都源于错综复杂的现象。但是,法条竞合犯的出现是因为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这种竞合是必然的;而观念竞合犯的出现是以行为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的,这种竞合是偶然的。

六,都面临着选择的问题。但是,法条竞合犯主要面临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是要在法条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之下选择最全面、最恰当的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竞合。而观念竞合犯则主要面临的是犯罪行为到底触犯了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是一种犯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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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和竞合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想象竞合犯所谓想象竞合犯,就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行为人并非真正的数罪,由于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其构成要件有一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想象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同种罪名仍为一罪,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重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二、虚假诉讼罪的想象竞合犯有哪些情况
1、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想象竞合行为人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又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帮助犯,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也即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2、与职务侵占罪想象竞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企业改制和经营过程中,目前查处的主要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合谋虚构工资或者虚构债务,以及建筑公司分公司经理与材料供应商合谋虚构材料款等案件。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身份,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3、与罪想象竞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这些案件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特征,但由于相关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同时构成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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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与竞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设赌场罪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
(六)》从原来的赌博罪分离出来后,由于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上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在组织程度上,开设赌场较赌博更具有组织性,体现经营者对赌场的管理模式。赌场一般有自己的一套机构,有专门的赌场服务人员,接送赌徒、为赌场望风甚至提供食宿,他们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按劳取酬。赌博方式也较为固定,一般提供赌具和赌博资金。聚众赌博由赌头临时召集,赌博结束后则各自解散,赌头不存在对赌博场所及服务人员的管理,组织比较松散。赌博罪的当事人各自都可以“坐庄”,赌博的方式由参赌人员决定,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赌博,全部人员包括赌主参与到赌博中去。

二,在参赌人数和赌资上,开设赌场中对参赌人数及赌资大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聚众赌博对参赌人数和赌资有具体的规定。

三,在时间和空间上,开设赌场的时间和地点较稳定,赌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有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聚众赌博在时间和空间上并不固定,人到齐了就开始赌博,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四,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上,赌博罪中的参与者基本都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开设赌场罪中只有“开设赌场”的人才构成犯罪,比如,赌场的经营者、以及为赌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派牌、打荷、抽水、望风等人员。对于一般的参赌人员通常给予治安处罚。

五,在聚众效应的发挥主体上,赌博罪一般是由赌头发挥聚众效应,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而开设赌场罪则是由场所发挥聚众效应。
当然,即使通过以上几点进行区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定性难以把握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有人认为,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既非想象竞合,亦非法条竞合,而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5]笔者并不认同,
首先,该观点以赌博罪的严重程度作为量化标准,显然已事先设定了从赌博罪的危害程度比开设赌场罪低的衡量标尺,并不客观;
其次,严重程度作为量化标准不好把握,无法进行科学衡量;再次,如通过赌资或渔利数额来体现严重程度,则不存在比较,赌博罪有明确的数额规定,而开设赌场罪一般没有数额规定,只在“情节严重”和共犯情况下才存在数额界定。笔者认为,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存在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所谓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换言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两点。其
一,法条竞合在于条文具有竞合关系,不是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想象竞合则取决于案件事实。其
二,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想象竞合时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两者在法条上存在一定程度法条竞合关系,存在于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行为。而且一般认为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客体上是一致的,故不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法条竞合具体表现为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如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筹码、资金等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03条
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一般情节处理。
三、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证据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正如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存在区别,但又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因此证据的充分、确定与否不仅仅能够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能够明确构成赌博罪抑或是开设赌场罪。
1、实物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赌具的认定对于是否构罪至关重要,是否对赌具进行认定则因案而异,如《关于办理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要求公安机关对赌博机进行认定,并出具规定格式的文书。部分案件在认定赌博游戏机是单人机还是多人机需要进一步明确。部分案件对赌具并没有拍照予以固定证据。
赌具的来源是重要的定罪考量,公安机关在扣押赌具时应予以明确向何人扣押赌具,以确定赌具的来源。
赌资数额与抽头渔利数额是认定赌博犯罪的重要标准,规定的构罪标准分别是人民币5万及5000元以上。部分案件公安机关为图省事只单一收集赌资数额或抽头渔利数额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困难。
勘验检查笔录能直观地展现案发现场情况,如是否隐秘、现场人数、赌博地点是房子还是空地等等,是认定赌博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在一些案件的卷宗中并没有体现,而是由抓获、破案经过代替,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办案难度。
2、言词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并没有尽可能多地固定关键定罪证据,如参赌人数、赌博的方法、赌资的数额、抽头渔利的比率及数额、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正当经济来源等等。在办案过程中,有些案件并没有向证人问及抽头渔利的人,有些案件在赌资和抽头渔利数额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并没有向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问及参赌人数。特别是在区分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的关键证据上,部分案件针对赌场开设时间、赌博的时间和空间是否固定、发挥聚众相应的是人还是场所等问题进行取证,导致定罪存在困难。
四、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在证据收集问题上的对策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因此应从赌博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有的放矢,收集关键证据,减少办案障碍。
1、构罪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应提高法律意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着重从赌博犯罪的犯罪构成入手,
第一时间制定勘验检查笔录,直观体现案发地点情况,点明向何人扣押赌具,确定当场扣押赌资的数额,明确参与赌博的人数,向证人询问参赌人数、抽头渔利的人及数额,向犯罪嫌疑人就累计参赌人员数量、渔利情况及是否有正当收入进行讯问。
2、定罪证据的收集
侦查机关通常只关心构罪证据,而对定罪证据则并不重视,导致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一定障碍。部分公安干警在接到补充证据的要求时,消极怠慢,甚至态度恶劣,进一步增加办案难度。有鉴于此,建议硬性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取证:
首先赌博或开始赌场的起始时间,以确定赌博犯罪的存续周期;
其次是赌博时间和地点是否固定,以确定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到该地点进行赌博;再次是确定发挥聚众效应的是人还是场所,以确定是否是赌头招呼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还是参赌人员自己到赌场进行赌博。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定难,牵扯到理论、实践和制度三方面的问题。理论上两者存在何种关系至今仍未有定论。实践中证据的瑕疵和不足导致了事实认定的混乱。本文仅从理论和实践入手,粗略分析两者的关系,归纳实践中出现的证据问题,并提出粗浅意见。不足之处在所难免。然而,现实中,由于部分公安人员的不配合,加大案件办理的难度,故笔者认为,尽快设计公安人员奖惩与公诉部门退补挂钩的相关制度,才是解决当前办案困难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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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和保密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通常是指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限制离职员工到特定的单位工作,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对离职员工遵守了约定的补偿,而保密费是保密协议中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但是规定了必须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保密费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保密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法律规定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
2、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出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竞业限制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约定,而竞业限制分为在职期间的和离职后的,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离职以后,员工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此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
3、竞业限制需注意什么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主,部分地区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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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和数罪并罚有何种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竞合和数罪并罚有何种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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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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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与保密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竞业禁止通常是指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限制离职员工到特定的单位工作,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对离职员工遵守了约定的补偿,而保密费是保密协议中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保密费。但是规定了必须支付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保密费保密费是与保密协议相对应的保密,保密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法律规定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员工如果违反法定的保密义务,轻者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重者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多要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保密费。但是,在管理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保险起见,还是向员工支付保密费。这种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津贴、补贴等福利,而跟禁业限制没有关系。
2、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出现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于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竞业限制主要源于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约定,而竞业限制分为在职期间的和离职后的,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离职以后,员工不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此时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因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权。
3、竞业限制需注意什么禁业限制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两年。员工不能就业的单位仅限于同行中有竞争的公司或者与公司有竞争性的营业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因此一般以双方约定为主,部分地区有规定的,须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数罪并罚,什么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刑法上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数罪并罚,是指人民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的几个判决结果。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犯有数罪的,都应对各罪分别作出判决,只要数罪中有一种刑罚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论其数罪总和刑期多少年,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管制的,不论管制的总和刑期多少,决定执行的管制刑期最高不能超过3年;对于数个罪都是被判处拘役的,不论拘役的总和刑期多少,决定执行的拘役刑期不能超过一年。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是指将犯罪分子的各个不同的罪,分别依照刑法确定刑期后相加得出的刑期总数。数刑中最高刑是指对单个犯罪确定的最高刑期。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人民在量刑时,应当先就数罪中每一种犯罪分别量刑,然后再把每个罪判处的刑罚相加,计算出总和刑期,最后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数罪总和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
3、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也就是说,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都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
定金的约定数额和约定定金数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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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定金数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因此,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是否有限制定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当事人违约时将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就会违背民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过高现象严重存在,结果经常会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暴利,而违约方遭受严重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规定。我国《担保法》特设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内选择定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该条规定的比例,则超过部分无效,应返还给交付定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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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和数罪并罚有什么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竞合和数罪并罚有什么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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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和重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和重组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并购重组是什么意思?
企业并购重组是搞活企业、盘活国企资产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的方式。
重组有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之分:
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
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并购与重组的区别
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从立法目的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由于大企业重组正在进行中,我国的反垄断法在近一两年内不可能出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拿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没有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这六部法律已经构成了反垄断法的雏形,完全可以对那些搭售、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执行中的细节问题也可以用法律解释补充。现在的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搭售、限制竞争等行为归国家工商总局管,价格联盟、价格歧视归物价局管,跨国公司的并购归商务部管,多头管理、五龙治水。黄文俊建议从层面协调各个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审查跨国公司的滥用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这是必行之路。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程秀生则说,在经济学教科书里,垄断是坏的,竞争是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支持垄断还是反垄断都是经济利益的体现,是用法律的、的多重手段实现经济的利益。其实,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有反垄断的呼声。对于国内企业,他们反对的是跨国公司用资本和技术在市场上的垄断;而对于跨国公司,他们则反对用行政的手段封闭市场。我国政府在反垄断态度上也是内外有别。对内我们主张竞争的理念,很少进行其中的实证利弊分析;对外我们根据国家利益调整平衡竞争和垄断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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