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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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若是安徽地区的宅基地被征收,那么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对于征收宅基地的情形,土地补偿金的数额,需要按照村里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确定。
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若是安徽地区的宅基地被征收,那么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的征收程序为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等。

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交付被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三、农村拆迁款是打给户主吗?

1、农村拆迁款不一定是打给户户主。

通常拆迁款是由户主领取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款不是给户主一个人的,而是由户主领取,然后再分配,如果户主拿到钱后不予分配,其妻儿可以起诉他要求分割财产。所以拆迁款是先被打给户主再进行分配的。

2、有纠纷拆迁款会给。

因为拆迁款的发放对象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要以房产证为准,房子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至于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是租户和原房主之间的纠纷,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是不会影响拆迁款的发放的。如果是对房子补偿和安置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新标准,需要结合安徽当地征地补偿政策的规定确定。且对于不同的征地项目,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通常都是不同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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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与承包地补偿标准相同,承包地补偿需另加青苗费补偿1100元/亩,宅基地补偿则没有青苗补偿,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另行补偿(安置)。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依据皖政地[]24号文件,承包地47100元/亩,宅基地46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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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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