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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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各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安置费、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的补偿项目,将这些补偿项目相加,那么可以确定大致的补偿金额。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什么权利?

被征收土地农民享受的权利包括拟征土地知情权、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等,具体享有的权利如下:

1、拟征土地知情权

(1)行政机关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2)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3)被征土地的位置;

(4)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5)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2、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是按照土地利用的现状进行补偿,那么在征地之前就需要对被征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后作为补偿的依据。

3、听证

(1)征收土地报批前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的听证权

被征地农户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与听证。申请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

(2)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权

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土地行政部门在研究被征地村民意见或者举行听证后,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4、征地批准文件知情权

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村里补偿款不给找什么部门?

1、村委不给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若村集体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反应情况要求对村委会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征地补偿及拿到分割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后才可以确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在实施征地行为之前就需要制定,且需要依据此标准确定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此类补偿金需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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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区:耕地:48300元/亩;菜地:53130元/亩;果园:53130元/亩;茶园:53130元/亩;二类区片区:耕地:44100元/亩;菜地:48510元/亩;果园:48510元/亩;茶园:4851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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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收土地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标准是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下面就湖北省征收土地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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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在湖北,租了大量的土地,湖北省石首市土地征用标准是如何的呢?是怎么样的呢?是如何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用地需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统计法》、《价格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需要,经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重要项目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共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土地等级、区片级别范围和相应的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一等土地:绣林街道办事处(车落岗村、南岳山村、太平坊村、桥南居委会、解放居委会、槐树堤村)、笔架山街道办事处(徐家铺居委会、张城垸开发区)。
  
1、一级区片:绣林大道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10万元/亩。
  
2、二级区片:东方大道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公石公路零公里以东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除一级区片外在一环路以内的零星土地,最高限价6万元/亩。
  
3、三级区片:公石公路零公里以西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内,解放东路延伸段、战备公路规划红线两侧100米范围最高限价4万元/亩。
  
4、四级区片:除
一、
二、三级区片外的其他土地价格最高限价2.5万元/亩。二等土地:绣林街道办事处、笔架山街道办事处其他村组,以及东升、新厂、调关、横沟市、高基庙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2.5万元/亩,其他土地最高限价2万元/亩。三等土地:高陵、桃花山、团山寺、小河口、大垸、久合垸、南口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最高限价2万元/亩,其他土地最高限价1.75万元/亩。
第九条 在第八条 范围内的水面、坑塘、荒地等其他类型用地按以上标准的60%。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所种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价格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乡镇办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违章违法建筑物以及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搭(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以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实行货币安置,政府不再另行安排招工。
第十二条 各乡镇办区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结合村财务公开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征收,拒不接受征收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收土地单位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湖北省石首市土地征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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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33000元/亩;菜地:36300元/亩;果园:36300元/亩;茶园:36300元/亩;精养鱼池:36300元/亩;林地:23100元/亩;未利用地:16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河镇、停前镇、独山镇、下新镇、五祖镇、杉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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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湖北省黄石市河口镇土地征收赔尝价
[律师回复]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
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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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不同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湖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何计算,文章具体的回答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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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租赁补偿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21年征地补偿新标准》: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旦埂测忌爻涣诧惟超隶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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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2)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3)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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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是等于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遇见征地纠纷我们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关于遇到湖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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