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存在“刑事案件检察院量刑和法院量刑一样吗”这个问题。
检察院只能是依法审查,并且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起诉书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起诉的,所谓的重与轻不是检察院决定的,而是具体案情决定的,起诉书上不会写建议如何判决,判决由法院决定的,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后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3、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2、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有哪些
(1)正确执行刑罚;
(2)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4)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延期审理吗?
1、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不一定可以延期审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在审查后需要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决定起诉的,法院在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检察院并没有量刑的权力。若是对刑事案件检察院量刑和法院量刑一样吗还存在其他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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