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侵占的财产数额超过六万元,那么公安机关需要立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2、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基本上没有共同点,两者没有可比之处,其区别很多,比如:
(1)前者要以签订合同在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单位内部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2)前者在目的是要进行诈骗。而后者中,只要行为人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就可以构成,不一定要采取诈骗形式。
(3)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合同诈骗是“对外”行为,职务侵占是“对内”行为。
三、在职期间做私单是职务侵占吗?
1、在职期间做私单不一定是职务侵占。
(1)通常情形下不会成立职务侵占,如果在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在职期间不能接单,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在职期间接私单如果损害公司的利益,是违法的,例如以单位名义签的,自己收了钱,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体系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问清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赃款、赃物的去向;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发现他人利用职务侵占了财产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是否满足了立案标准。若是对利用职务侵占多少才立案还存在其他疑问,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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