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刑期计算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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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管制的刑期计算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管制的刑期计算是如何的?

一、管制的刑期计算是如何的?

1、管制的刑期计算是按照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来进行确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长不超过三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管制的执行内容是什么

管制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3、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刑罚。

现在可以很肯定的回答大家,管制属于刑罚,并且还是刑事处罚中主刑里面最轻的一种,一般是不用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身剥夺的,仅仅是对其人身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且被判管制的,一般要进行社区矫正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是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的话,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有就是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判刑,是有可能会被判处有管制的,管制的经济主要指的就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这是属于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当中对于管制刑期的一种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管制的刑期计算是如何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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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按确认结果调账。调账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日。改制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账面净资产的差额。  
2.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有关资产科目,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  
3.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借或贷:“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账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调整差额,贷或借:“累计折旧”科目。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价值摊销的,根据该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5、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二、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账户。各项财产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  
2.尚未处理的潜亏和尚未弥补的亏损,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待转销汇兑损益”。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账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按规定核销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  
5.超过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按规定转作资本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  
三、对改制的职工安置费借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应付款 ——职工安置费  
1、改制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可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并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改制时凡有净资产的,原属固定工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计提职工安置费;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计提时,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支付安置费时,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支付,借: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贷:现金;对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可作为职工个人股份以持股会或个人入股的形式在新企业参股,借: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2)企业改制时凡净资产不足以标准剥离职工安置费的,可按原企业20%的在册人员和人均2万元的金额,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具体会计处理,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定期救济金、抚恤对象的抚恤金,按民政、劳动部门的有关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给企业,在改制后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反映。  
3、关于改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  
(1)改制企业有净资产的,其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在“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中进行核算,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企业对“离岗退养”和“协保”两种分流对象的职工安置费上交社保机构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提取职工安置费的,其不足提取的部分由行业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国有资本退出变现收入中予以解决。对在净资产中抵扣的职工安置费部分帐户处理与上述第1点相同。  
(3)改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按规定计算的职工安置费由行业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的国有资本退出变现收入中予以解决。企业对上级部门解决的职工安置费不作帐户处理,由上级部门直接与社保机构或职工进行结算。  改制企业可用旧帐,只是发生了股本变更事宜,按净资产折股方案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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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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