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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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

一、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

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2、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3、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相关任务的。

三、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由此可见,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判刑标准,也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才能准确分析,在我国,军队房地产不是个人房产,是不允许随便转让、出租的。对于转让房地产罪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如何量刑不能仅凭罪名确定,如果嫌疑人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时也不会全部忽略。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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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么判
《刑法》中对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规定的判刑标准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在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一般情况下,嫌疑人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者把军队的房地产转让给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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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军队空余土地如何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毛莱市人认难将一常娜,亩竹国有土地现找岭事该市军分森象次欢蹂森摆患燕鳗淤燕祥舞叶呼庵斌【疑惑】
1.军队空余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2.如果军队空余土地可以转让,是否可以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解析】军队土地是军事用地,是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作为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产权为军队所有,由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有的部队在精简整编后,会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这些空余土地,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供需矛盾,转让收人还可专项用于部队营房建设。以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多采取协议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土地转让未纳人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转让方式和程序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等。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号令,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本文共计1页)赞[继续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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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军官转业如何安置户口?
[律师回复] 对于部队军官转业如何安置户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防止假结婚的情况.至于集体户口,大部分城市是承认是常住户口的,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去配偶户籍所在地,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多向当地安置部门询问,另外有的安置办还要求结婚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所以要小心.第三章安置地点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注意,是常住户口,许多集体的常住户口,例如学生的,安置的时候是不承认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先看看政策吧.最后;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因为你在昆明,属于副省级城市,所以要配偶取得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但是建议你询问下当地部门或者派出所,可以到父母原籍。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看到了吗军官转业可以回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可以去父母户籍所在地,你的条件够了吗、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各个地方情况有所区别,所以建议你让你老公询问下他所在部队干部部门,以及昆明的部门,早准备早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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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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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李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之后王某得知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进入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予以返还,于是曹某找到了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想律师,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曹某的转让协议效力成为本案关键。
李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各合伙人成立的酒吧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表明其并非合伙企业,不适用合伙企业法,那它就是一般的合伙组织,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合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中合伙人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并且约定了新合伙人的入伙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民通意见》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案中其他合伙人并不同意曹某的入伙,且一致出具了书面的说明。
人民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私自对外转让自己合伙份额的,转让行为无效,获得的转让款应当返还,判决王某返还曹某全部股份转让款。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该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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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办最新政策,在军转办买房落户,能转户到成都吗
[律师回复]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李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之后王某得知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进入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予以返还,于是曹某找到了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想律师,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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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后能不能住部队的公寓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属不可以住了公寓房的产权归单位,不属于自己,并且现在部队已经取消了福利分房。
2、“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解决为主,财政为辅’的方针。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未解决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当及时搬出营房”军官住房分为两类
1、一类叫做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当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产权归个人。
2、
第二类叫做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提升并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来住的军官公寓必须上交,分配给别人使用。详细政策

一,现在部队已经取消福利分房。军官住房分为两类,一类叫做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当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产权归个人。第二类叫做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提升并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来住的军官公寓必须上交,分配给别人使用。另外,不是所有军官都能分到住房,军官能否分到住房还要看单位的大小和经费的多少。总的来讲,越是单位规模大,经费多,而且自己有闲置土地能盖房的单位,军官分房越容易,反之,有的单位就算军官相对比较高也分不到房子。比如一些地区的武装部,虽然干部职务都不算低,但是由于单位每年就那点经费,而且也没地皮根本盖不起房子,别说经济适用性住房,连军官公寓都没有,干部住房只能自己解决,我说的是真的,现在部队里在住房这个问题上也很不平衡。

二,按规定军官只能享受一套住房。一旦军官提升,享受住房的面积增加了,一个办法是交旧房分新房,另一个办法是货币补偿,按增加的面积拿一部分钱了事。

三,军官配偶随军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职务达到副营职;第二个职务没有达到副营职的,军龄必须满十五年。当然,针对一些边海防和艰苦地区的军官的特殊性,出于照顾的原则,随军条件可适当降低。

四,按照当前国家优抚政策规定,军官配偶办理随军手续手,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协助办理就业安置但现实中,由于当前整体就业环境比较差,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做得好的实在不多,就算能安排个工作,多数也都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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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李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并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之后王某得知曹某想投资经营酒吧,于是向曹某提出将其个人合伙份额中的20%折价50万元转让给曹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曹某进入该酒吧以后为酒吧的装修、日常经营等做了不少工作,在经营期间曹某发现酒吧还有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王某将其合伙份额中的部分转让给曹某的事实。其他合伙人知晓此事以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曹某的入股,要求曹某走人。曹某无奈找到王某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谁知王某拒不予以返还,于是曹某找到了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想律师,准备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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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夫妻单方不得擅自转让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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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财产的情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擅自转让共同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不能擅自转让财产的,是否应该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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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新刑法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怎样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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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军人转业后是否可以住部队的公寓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家属不可以住了公寓房的产权归单位,不属于自己,并且现在部队已经取消了福利分房。
2、“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解决为主,财政为辅’的方针。住军队住房的转业干部,在地方未解决前,军队应当允许其居住。地方已解决住房的转业干部,应当及时搬出营房”军官住房分为两类
1、一类叫做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当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产权归个人。
2、
第二类叫做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提升并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来住的军官公寓必须上交,分配给别人使用。详细政策

一,现在部队已经取消福利分房。军官住房分为两类,一类叫做经济适用性住房。主要是分给营以上军官,按照军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住房标准,个人要掏很大一笔钱,当然比地方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产权归个人。第二类叫做军官公寓,主要是分给家在住地营以下军官,属于周转房的性质,产权不归个人,军官调动、转业或者提升并享受经济适用性住房后,原来住的军官公寓必须上交,分配给别人使用。另外,不是所有军官都能分到住房,军官能否分到住房还要看单位的大小和经费的多少。总的来讲,越是单位规模大,经费多,而且自己有闲置土地能盖房的单位,军官分房越容易,反之,有的单位就算军官相对比较高也分不到房子。比如一些地区的武装部,虽然干部职务都不算低,但是由于单位每年就那点经费,而且也没地皮根本盖不起房子,别说经济适用性住房,连军官公寓都没有,干部住房只能自己解决,我说的是真的,现在部队里在住房这个问题上也很不平衡。

二,按规定军官只能享受一套住房。一旦军官提升,享受住房的面积增加了,一个办法是交旧房分新房,另一个办法是货币补偿,按增加的面积拿一部分钱了事。

三,军官配偶随军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职务达到副营职;第二个职务没有达到副营职的,军龄必须满十五年。当然,针对一些边海防和艰苦地区的军官的特殊性,出于照顾的原则,随军条件可适当降低。

四,按照当前国家优抚政策规定,军官配偶办理随军手续手,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协助办理就业安置但现实中,由于当前整体就业环境比较差,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做得好的实在不多,就算能安排个工作,多数也都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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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不得擅自转让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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