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被判刑后还要还钱。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应这样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实际使用人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实际使用人不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民罪吗?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一定会构成挪用公民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
(1)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款的挪用行为无疑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挪用行为若是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挪用行为人可能会因为犯了挪用公款罪被判刑。根据规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也依旧需要返还侵占的财产。若是对挪用公款被判刑后还要还钱么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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