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能够做罪轻辩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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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认罪认罚能够做罪轻辩护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认罪认罚能够做罪轻辩护吗

一、认罪认罚能够做罪轻辩护吗

能够的。即便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坚持无罪辩护,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便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认罪认罚后一般能够做罪轻辩护。即使当事人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当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之后,律师同样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做罪轻辩护。这是律师应有的权力。除非嫌疑人解除对该律师的聘用。因此,嫌疑人不要擅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也要和嫌疑人告知这一点,签之前和律师进行协商。

二、认罪认罚能够上诉吗

能够的,上诉权作为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使是在认罪认罚后也是依然享有上诉权的,但是上诉就意味着要承担加刑的风险。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检察院已经作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上诉的,原则上检察院会坚持抗诉。这就意味着,如果上诉的理由不够充分,二审法院可能会对被告人判处高于一审认罪认罚结果的刑罚,对被告人就是不利的。

被告人当庭认罪也能够上诉的,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都能够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能够提出上诉。

签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上诉,能够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种情况能够进行罪轻辩护,要找专业的人员帮嫌疑人进行辩护,当庭认罪认罚的能够进行上诉,嫌疑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需要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上级法院接到上诉申请后要立刻进行调查,还要告知上诉人调查的结果。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认罪认罚能够做罪轻辩护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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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前段时间因为参加了一起打架斗殴的时间被卷入了一场官司中,请问无罪辩护同时做最轻辩护可以吗? 做无罪辩护时做罪轻辩护的依据是啥,律师可以自行做罪轻辩护吗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法条意思很明显:《刑诉法》给法庭设定了一项义务,审理案件时,任何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庭都应当主持调查、辩论。具体怎么调查,怎么辩护,请看《刑诉法解释》的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这条是解释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法庭应如何主持调查的规定,意思是: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查明量刑事实;
换到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可以向法庭发表无罪的质证意见,同时也可以发表量刑的质证意见。
再看《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法条意思很明显:虽然被告人不认罪,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
换到辩护律师的角度理解这条内容: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是不是很惊讶?怎么可以这么规定?不信你再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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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哥贩毒罪主动去公安局自首了,面对法院的审判的时候家属给我哥哥找了一个律师,刑事二审辩护自首的认定怎么做申请从轻处罚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田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审二审进行辩护。
  本案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时,本律师就受托担任被告人吴田的辩护人,已在上述审理阶段就其不构成诈骗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除坚持上述审理阶段的辩护意见外,针对本案重新审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之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补充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综合本辩护人在原一审、二审和重新审理一审阶段的辩护意见一并予以考虑、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田利用虚假融资的手段骗取人民币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其依据为,“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能源公司开出一份存在软条款的信用证,其后也没有按要求修改,蚌埠市A不能用于打包贷款,吴田也没有获得报酬。同年5月底,吴田让姚立给其300万元人民币继续为蚌埠市A公司融资,同年6月1日,姚将款存入吴的银行卡帐户”(见《判决书》第3页第3自然段)
  但是为什么吴田说给他300万元为A公司融资,姚立就给?一审判决在这一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查明事实却判决有罪,实为武断。
  本案中被告人吴田确实收到了蚌埠市A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辩护人认为这300万元是A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被告人代表新加坡某公司收取这300万元是合法的民事合同行为,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一)300万元的性质——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1、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5年初被告人吴田与A公司的代表丁平认识,丁平称A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被告人吴田同意代表新加坡某公司(吴田为该公司在中国的代表)与丁平代表的A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某公司经理Lam Kwong 先生和A公司董事长 姚立 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某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A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以下简称保函),如A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A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函,并邀请被告人吴田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吴田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A公司的董事长姚立、总经理丁平商谈达成变更协议:A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条款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A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被告人吴田代表买方催促,A公司董事长姚立代表A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立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被告人吴田(新加坡某公司同意被告人吴田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某01)》、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吴田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平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等证据可以证明。
2、相应的证据对上述事实的证明。
(1)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不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
合同约定新加坡公司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A公司申请银行出具保函,但A公司未能按约出具保函,后双方协商变更为A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新加坡公司按约申请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A公司支付300万元保证金也是实际履行合同的一部分。A公司及其相关人事后称实际签订的合同是不准备履行的言词,其证明力显然不能抵消原始书证证据的证明力。当然“不准备履行”也许是A公司的心理态度,但不能证明是“不能实现的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是真实的,可以履行的,而且A公司也不得不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支付保证金)。
(2)A公司已确认向吴田支付的所有费用不再追索且开立信用证是否实现该公司的目的与新加坡公司及其代表吴田无关
A公司还向新加坡公司及被告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明确了A公司向吴田已支付所有费用的是履行买卖合同相关的义务,是出具承诺书(2006年8月10日,见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以前所发生的事情,而与以后将与银联万国的合作,即要求吴田另外帮助融资不是一回事。也确认了吴田是新加坡公司的代表,向其支付即是向新加坡公司支付,而A公司与新加坡公司除菜油交易外无其他往来,因此其向新加坡公司支付的应当只能是履行菜油买卖合同的保证金。
事发后,A公司姚立称其没有看,其他人盖了章的事后证词的证明力显然大大低于书面的、原始的、直接的证据。
(3)为A公司办事的徐宁海可以印证
卷中,为A公司工作办理融资业务的职员徐宁海的询问笔录显示:“到了5月份,……我就催丁平联系融资的事,丁平讲,我怎么好张口催吴田,吴田把信用证开出来后,费用不给他,他在公司里也不好交待。”“5月31日,我、姚立、丁平三人在北京国际饭店咖啡座见面,还是谈融资的事。丁平又讲吴田开信用证的费用不给,吴田在公司里不好交待”。“后来,丁平给吴田打电话,约他到茶楼见面,……姚立就讲:“我企业现在没钱了,只有300万,你拿回去,在公司交差了,再帮我们弄钱,继续融资”。“丁平跟我讲开信用证要收6个点的费用”,“丁平讲这6个点的费用是给中机电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侦查人员问:“姚立汇(给)吴田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徐宁海答:“把前期费用解决了,让吴田继续融资的。”需要强调的是,徐宁海是A公司与吴田协商融资事宜和签订相关合同的代表,完全是为姚树方办事的,他证实了在场听到吴田向姚立催促支付保证金(费用)的情况,其证言与被告的询问笔录、有关书证相印证,可以证明姚立代表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就是约定的保证金。
(4)卷宗中还一些相应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为A公司融资的魏其恒虽然说双方签订菜油买卖合同是为了贷款,不准备履行,但其又说后来A公司姚立曾打电话给他商量准备实际将菜油按合同约定出口;而且,卷中材料记载,姚立也一再表示A公司有一万吨菜油,可以履约出口。事实上,新加坡公司已经申请DBS银行开立了580万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只要A公司按约交货就可以凭单证议付拿到钱的。可见,双方签订合同是可以实际履行的,且已实际开始履行。
(5)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某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某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6月1日,A公司的姚立将300万元人民币汇给被告人;此后(起诉书指明为2005年8月18日,判决书不知是否是无意模糊),A公司和被告人吴田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A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多月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A公司对丁平、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而吴田与其认识不过2个月,见过2面,吴田说给他300万元可为A公司融资,姚立就给?这也太不符合情理了。事实上本案发生源于A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立的虚假报案,他称相信了吴田 “存一贷二”的欺骗,给了吴田300万元。但起诉书却未提出这一指控。可见公诉人也不相信姚立的诬告。但也不能代替“受害人”想象受骗吧?“受害人”是否受骗,受到什么欺骗,“受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受害人”自己应该清楚,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难道支付了300万元,就一定非要说是受骗了吗?
综上,A公司按约定将300万元打到吴田(受买方委托代收)卡上的行为,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人没有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A公司也不是因受骗而认识错误交出财物。这一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买卖合同及履行合同所开立的信用证、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和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生活经验等相印证。而A公司及姚立关于300万是融资受骗的报案仅是自说自话,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吴田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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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叔叔辈起诉到法院期间,我给叔叔找了一个律师,叔叔主动去法院认罪了,律师做辩护的时后,对于辩护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首部
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2、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3、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三)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你好,我马上要为我的亲戚进行无罪辩护了,他因为抢劫被抓,我需要提前准备一下,所以想问,刑事案件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区别是啥,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哪个更好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
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
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
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
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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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可以做罪轻辩护吗
可以做罪轻辩护,既可以由嫌疑人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律师辩护,具体的情况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并没有固定的要求,积极的认罪认罚可以得到司法机构的从宽处理,涉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还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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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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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认罪认罚可以做罪轻辩护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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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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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中如何区分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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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还可以做罪轻辩护吗?
认罪认罚还可以做罪轻辩护的,如果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那么在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是可以替被告人做最轻辩护的,因为辩护权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利,也属于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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