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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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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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限不明确。

3、如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4、如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作的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运输时间,以及等侯运输的时间等。

5、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所占有,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确定

出卖人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经超出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标的物的;一种是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实现地向买受人交付。出卖人逾期交货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包括:双方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耳约定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既未约定违约责任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办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此种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已经接受出卖人的交付,所以买受人不应再接触合同。

2、在出卖人逾期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么样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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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包括:双方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耳约定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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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在前段时间在京东上买了东西,可是它迟迟没发货。已经超过了发货的时间了。我该怎么办?我想知道京东延迟发货违约金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京东的延迟发货及相关处罚:
3. 延迟发货:是指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买家发送商品,损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标错类事件涉及的商品除外)。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卖家延迟发货(非货到付款订单以系统记录的买家付款成功的时间/货到付款订单已成功提交订单的时间开始计算时效),每单扣1分,但7日内累计不超过25分。除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外,卖家未按照发货时效要求发货的:
3.1买家下单成功后24小时内,卖家未将买家订购商品的快递运单号上传至京东系统的(以京东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3.2买家下单成功后48小时内,买家查询不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3.3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卖家应自承诺发货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实际未在3.1、3.2约定时间内发货的。
双方交易达成后如买家投诉卖家延迟发货成立,卖家须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00元),该违约金将以京东京豆形式支付给买家。但因订单系统故障、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订单无法发货或延迟发货的,不适用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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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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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欠了银行钱,因为一直没有钱还,银行让我交违约金,请问,迟延违约金的性质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及调整规则
转载 2015-03-05 20:30:28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常常发生迟延履行的问题,而不少当事人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此时的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还是带有惩罚性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二者的救济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这还涉及到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一、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观点
违约金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现已成为民商事合同中一种广泛应用的救济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英美法国家则承认其补偿性。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受损利益,使其恢复至未违约或合同顺利履行后的状态,保障交易公平。惩罚性原先体现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之后随着法律的演进,在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中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这一方面体现了守约方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则是通过增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对于违约金的性质问题,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二是违约金仅具有惩罚性,三是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司法实务界也因理论界的莫衷一是而困惑横生,但在沈德咏、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公开出版后,对于前述问题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二、关于违约金事项的司法实务现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较大的权威性,其中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观点或价值倾向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违约金事项的案件时具有极大的导向作用。然而,由于选择性适用的冲动,加之成文法规定本身存在弹性空间,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现象,尤其是在对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把握的和司法调整问题上。
在2014年司法统计年度内,某地一审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违约方的请求进行调整予以减少,二审予以维持的为121例,占涉及违约金事项案件的99.4%。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冯加友与万州区国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19件系列案件),对于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均调整至合同约定标准的60%以下,甚至认为按揭购房中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进而对违约金大幅度调整予以减少,而合同约定的标准仅为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
一,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另有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迟延给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同约定以欠付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而在违约方提出请求后,一审法院调整至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二审同样予以维持。裁判结果不仅丝毫不能体现出违约金的惩罚性色彩,补偿性也难以彰显,甚至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约行为,有违立法初衷。
三、违约金性质判断基本理论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判断,一种观点认为要以违约金是否能与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并用。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是在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支付的。补偿性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就可能的损害程度约定的赔偿金额。两者区别的意义在于:如违约金是惩罚性的,则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仅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而如是补偿性的,非违约方只能请求支付违约金,不能请求对方继续履行主债务或主张损害赔偿。简而言之,惩罚性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需将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比较,如果违约金数额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数额,则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反之,则具有惩罚性。然而细作分析,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即当违约情形越重,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越大时,违约金的补偿性质更明显,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无从体现,而违约情形轻微时,反而体现出对违约方更重的惩罚性。如此则违背了起码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合同的正常顺利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以违约金的数额作为评判违约金性质的标准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情况。
综合各种观点中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性质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把握:

一,根据契约自由精神、意思自治原则,应先分析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目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而确定其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通过增加违约成本,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从而实现合同预期的效果,则此类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如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事先预估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此类违约金就是补偿性的。

二,如当事人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确,也难以通过其意思表示确定合同目的,则不易确定违约金是惩罚性还是补偿性。在此情况下,主要分析违约金是否能够与损害赔偿并行主张。补偿性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故受害方在请求给付补偿性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与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并不冲突矛盾,故受害方在请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之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此外,判定违约金的性质也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辅助性的参考因素。当事人在约定补偿性违约金时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作为理性经济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应的风险均应有充分的了解,因而其预估的数额与实际损失额相差不不会很大。惩罚性违约金意通过加大违约成本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而约定的数额一般较大,与实际损失多少并无直接关联。
四、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
《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的适用规则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到29条则明确规定了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限制,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违约金调整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如前所述,目前无论是学界通说还是司法实务,对于我国法律中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应无太大疑义,笔者也赞同“……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并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样的论断。然而,对于违约金的总体定性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例中约定的违约金所可能单纯具有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便不考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惩罚性质违约金的情形,有学者认为,从《合同法》的该款规定也能得出对迟延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明显惩罚性的这样一个结论。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在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后,仍有履行合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为了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是有必要的,但在支付违约金以后仍要继续履行,根据前文讨论的违约金性质判断标准,此时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性质的情况下,迟延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五、结论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不是为了弥补实际损失,所以即便没有实际损失也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根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和为迟延履行而设定的违约金的支付并不需要以实际损失的产生为前提,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即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违约金调整的合同案件时,应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性质进行严格审查,首先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不明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约定的赔偿金额这一辅助性因素。特别是在可以明确为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情况下,对于违法方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主张调整的,人民法院更应持审慎的态度,以不予调整为原则,以适当调整作为例外。
诚然,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过分的契约自由将会带来不适当的结果,契约自由需要契约正义的规制,但契约正义同样不是绝对的,以契约正义的名义不当干预契约自由本身就是不正义。尤其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时,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调低,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更差。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契约精神严重缺乏的环境下,法院的裁判更需彰显出正确的价值导向。何况,法院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持严格审慎的态度,既有充分的法理支撑,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延迟交货,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延迟交货,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该怎么办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相关知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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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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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之前就定了一批的货,但是现在迟了好久还是没有给到货,所以就想要问一下的是延迟交货违约金每天多少的呢
[律师回复]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以下着重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确定和适用。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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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准备把这一批货给一个商家,可是中间出现了一些状况,错过了交货的时间,造成别人也有损害,那逾期交货日违约金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逾期交货日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以下着重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的确定和适用。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
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
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笔者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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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应该怎样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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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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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合同里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按照约定交货、赔偿买货人的损失等,若是违约情形发生之后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了,此时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但是卖货方依旧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是赔偿金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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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想咨询一下延迟交货违约金比例是多少,具体是怎么样的啊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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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迟延履行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迟延履行合同怎么支付违约金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而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问题在执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等,都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责任方式。返还财产则比较中性,它可以是返还金钱形式的财产如货款、定金或预付金等,也可以是返还其它非金钱形式的财产如彩电、家具等商品。尽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钱价值来衡量,但其使用价值毕竟不能用利息来计算。由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不可等值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有具体的、确定的计算标准,也就决定了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的复杂性。 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权利人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根据已发生的损失或将会发生的损失来确定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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