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特定资金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依旧使用该资金的公民,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应这样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吗?
1、并非实施了公款的挪用行为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2、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三、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吗?
1、挪用公款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1)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2)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2、挪用公款被发现了,可以向单位领导坦白,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
如果挪用公款的金额数量不大的话,那最好就是及时向单位的领导进行坦白,并且及时的把金额归还以,求公司领导的一个谅解,这样可以私底下解决。
任何人都不得时候死挪用公款的行为,也不得指使他人去挪用公款,否则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公款罪。对于犯罪分子为多人的情形,法院需要确定具体谁是主犯。如果对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认定方法还存在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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