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借调应该怎样转为正式调?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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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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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作人员借调应该怎样转为正式调?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工作人员借调应该怎样转为正式调?

一、借调应该怎样转为正式调?

借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为正式调的,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借调人员分三种

1、行政单位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提拔到副处级以上干部才能自动转成行政编制,并转为正式人员。

2、行政单位借调的行政编制人员,只需要将编制由调出单位变更到现在单位即可。

3、事业单位借调的事业编制人员,只需要将编制由调出单位变更到现在单位。

二、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如上述的例子中,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A公司和B公司,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员工往往不知道应当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或同时向两个主体主张权利。

并且,由于劳动关系的要素散落在两个用人单位,理论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有可能认定其中的任何一个主体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若缴纳社保的恰恰是另外一个主体,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可能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因此,在人员借调的过程中,应当完善好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员工从A公司借调到B公司,劳动关系的要素应当集中在一个用人单位,如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与A公司签订,员工的工资应当由A公司发放,员工的社保也应当由A公司缴纳,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因借调产生的法律风险。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都有哪些形式呢?以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为例。

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

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

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借调在我们国家是属于一种临时性的借调的关系,这主要还是因为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内部,由于交流学习的需要,将劳动者调往其他的单位,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仍然是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来发放的,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正式的调往其他的单位。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作人员借调应该怎样转为正式调?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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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或者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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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正式员工入职合同范本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式员工入职合同范本格式
一、员工入职合同范文1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员工入职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日期:
三、员工入职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 ( 职位) 。
二、试用时间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的薪资为 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员工。
三、如在第一周培训期终止试用,无工资;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结算,无餐费补助。
四、乙方的转正薪资为底薪 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提成为20%此按照公司的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0日前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或提前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十、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 进行合理调整。

一、乙方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根据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职期间,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协议时,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理、总监、主管须提前一周做出书面离职申请),以便商洽、办理工作交接及薪资发放等事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方可正式离职,否则,将依照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四、乙方任职期间,如违反了公司的制度或规定,公司有权据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乙方在职期间,如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乙方不能继续在公司任职(发现乙方违犯国家法律、有意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规定——严重失职、出现重大失误、执行工作指令消极、弄虚作假、泄露公司机密……),可随时终止此协议。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经济损失的追究,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任职协议执行期间擅自离职,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除追究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薪资及留存薪资作为违约金处理。

七、本协期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正式聘用协议。

八、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已详知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假的若干规定:
1、员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证明履行批准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回岗上班,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假期。确实需要延长假期者,向公司申请批准,假期后请出示假期期间证明事宜,否则将以旷工处理;
2、公司员工请假必须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申请,说明请假理由,然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复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安排好假期指定责任代理人;
3、安排好工作代理人,呈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6条关于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的规定和处理如下:
1、上班迟到十五分钟至三十分钟者,扣除一小时工资;
2、上班迟到三十分钟至二小时者,扣除半日工资;
3、上班迟到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4、上班迟到者到达工作岗位后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不报告者加倍处罚,但也不能因报告了而免予处罚;
5、下班时间未经批准提前三十分钟以上离开下班者,以旷工半日处理;
6、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离岗位视为旷工;
7、脱岗,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外出,但未向公司负责人说明去向,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外出。脱岗时间比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8、对恶意矿工者,作以下处理决定:
Ⅰ、旷工半日扣除当日一天工资;
Ⅱ、旷工一天扣除当月两天工资;
Ⅲ、旷工两天扣除当月五天工资;
Ⅳ、旷工四天扣除当月半月工资,情况特别严重者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按旷工一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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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三方协议,就是正式员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了三方协议,就是正式员工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
首先,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有些用人单位如许多外企在确定录用时(注:在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就同时要求和毕业生签订一份类似劳动合同的协议;而更多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先签“就业意向书”,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就业协议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
第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是劳动者身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效力应当丧失。若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附件内容矛盾,则以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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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正式劳动合同不一定是转正的,此时是要看试用期的规定的。如果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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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式员工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正式员工被辞退有什么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和方式,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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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式员工被辞退有什么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正式员工被辞退有什么补偿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员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看辞退的原因和方式,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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