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按照反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内容,进行担责,反担保人一旦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提供反担保),就需要对担保范围内的事项负有法律责任,当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追偿时,反担保人必须承担责任。其实反担保与担保一样都是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就会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二、反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四、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反担保就是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与担保人一样是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进行担保,因此,在认定诈骗贷款反担保人是否承担时,就要看担保者是否知情债务人的行为,如果不知情就不需要承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认定清楚,这样才能确定该如何处理。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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